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探析(3)
2016-02-25 01:07
导读:3.进步内审职员独立性。(1)完善内审职员治理体制。内部审计部分的撤并以及内部审计职员的任免应由监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分的工作经
3.进步内审职员独立性。(1)完善内审职员治理体制。内部审计部分的撤并以及内部审计职员的任免应由监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分的工作经费、职员经费单列公司预算;内部审计职员不得承担经营治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内部审计职员应定期轮换。(2)进步内部审计职员素质。建议国家审计署制定内部审计职员考试制度,内部审计职员应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内部审计职员的后续教育制度;扩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点范围;进步内部审计职员的业务技能,加强对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职员资格化和职员结构多元化,优化群体结构。
4.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其他途径。(1)适当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即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内部审计职能完全外包会产生很多种后遗症,因此,将部分内审职能外包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即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分,配备熟悉企业情况、业务水平精干的内部审计职员,再根据企业需要,聘请CPA或者其他的专门人才配合内部审计职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内部审计任务未几,设置内审部分并配备内审职员将得不偿失,此时内审职能全部外包则可能是企业的最佳选择。(2)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不再设置于企业经营者之下.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存在于社会中;企业重大决策、经营项目等内部审计业务委托或委派和审计报告的接受、审计结果的处理等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职员全部由内部审计的社会组织治理,内部审计业务由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取得;在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保证内部审计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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