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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性与危险性(2)

2016-03-23 01:08
导读:在鉴戒民法代位权理论构建税收代位权制度时,我们还应当留意到一个重要的题目,即在民法中债的代位权理论本身是突破债的基本特性而出现的一种理论

  
  在鉴戒民法代位权理论构建税收代位权制度时,我们还应当留意到一个重要的题目,即在民法中债的代位权理论本身是突破债的基本特性而出现的一种理论,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清偿的相对性理论。
  债的相对性理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只有特定的债权人可以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的这种特性也是其区别于物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说物权具有对抗一般不特定人的尽对性。债的相对性作为债的基本特性,在债法的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债的同等性原则即由债的相对性推导而来,正是由于债权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先后发生同时存在的债权,均具有同等的地位;再如,基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之时,一般只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第三人并非债务关系确当事人不负有义务,因而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债权的行为,从而也不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固然,民法中诸如租赁权等出现了所谓“债权物权化”的现象,但是债的相对性作为债权的基本特性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那么是什么因素促使清偿的代位权制度的产生,成为清偿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呢?一般以为,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有关。从债的角度来看,现代市场经济是由无数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网所组成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同时扮演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色,这种人与人之间紧密的债务联系使得任何一个环节的债的实现出现题目都可能会影响到另外许很多多债权债务关系的维持与实现。严格遵守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债权债务关系固然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与该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高度相关,也就是说债的关系具有了较强的外部性。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理论正是在这种债的外部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形下产生的,也就是答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限度地突破债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得以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的整个债务链条不致于由于某些债权人的懈怠与恶意发生断裂、产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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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之债作为债的一种,同样具有相对性的基本特性。特定税收之债的成立依靠于法定课税要素的满足,当税收之债成立以后,代表债权人——国家的征税机关只能请求特定的纳税人履行该债务,而不能向纳税人以外的人请求履行债务。然而同上述私法之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的税收之债同样可能由于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懈怠与恶意而无法实现,因而作为对债的相对性理论缺陷的补充的代位权制度应当是本质意义上的债可以普遍适用的制度。当然,正如民法中构建代位权制度时所持有的小心态度一样,究竟代位权制度突破清偿的基本特性,因而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危险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构建同样应当谨慎小心,不应过分突破债的相对性理论,从而对私法制度的稳定性和私权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此外,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因而适应于私法之债而产生的民法代位权制度不可能完全符合税收之债代位权制度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充分熟悉到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的联系与区别,对于私法之债代位权制度予以充分的考察,结合税收之债的特点设计出符合税收之债特殊要求的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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