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研究(2)
2016-05-14 01:03
导读:二、先天不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现有缺陷剖析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经济责任
二、先天不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现有缺陷剖析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起步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题目,我国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仍存在以下诸多矛盾和不足。 (一)立法层次较低 指导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最有权威或层次最高的法规性文件是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这些法规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备立法的特征。以此同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文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技术、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其要求与常规审计没有区别,特点不鲜明。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立法层次不高,因此,国家审计机关很难依法审计,实在际效果大受制约。 (二)独立性严重缺失 目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由国家审计机关公务员进行,而审计结果又要向各级地方部分报告,他们想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评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受托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其原因是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政府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治理体制,隶属于政府,在体制上先天不足,暂时还属于单向独立,因此,审计机关发表审计意见时难免受到有关政府部分领导的和干扰。由于某些地方领导干部的独断专行和百般刁难,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题目往往被部分和全部隐瞒,导致审计结果处理难。由于独立性的严重缺失,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对领导干部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评价效果较差。 (三)审计标准不规范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与国家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组织部分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法规文件有时不一致,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目标、程序、方法、对象、内容和范围等表述各有各的说法,也即我国用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文件本身缺乏标准化规范体系。因此,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界定、责任划分、结果的报送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终极处理结果要落实到具体人,落实到具体人的责任上,而在实际操纵中,经常会碰到地方政府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是“撞车”现象,这就给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处理带来难度。 (四)执业职员素质偏低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很广,要求审计职员具备广博的复合知识、较高的技能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人力和审计本钱限制,加之各种财经法规的频繁修订,很多审计职员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治理能力与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不适应,导致实在际效果大打折扣。另外,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审计气力严重不足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和责任重等诸多矛盾与题目,这也严重制约了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效果发挥。 (五)事后处理难 笔者以为,领导干部责任审计机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中办《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而明确了“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在实际中,一些组织人事部分和纪检部分对审计结果的运用重视不够,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成了“马后炮”,这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原因在于,这时即使查出时,往往国家的财产已遭到损失,此时再追究责任,为时已晚,无法发挥应有的预警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