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会计师依法监管的探讨(2)
2016-05-31 01:02
导读:(2)规范对注册会计师监控结果的评价。是指评价和衡量注册会计师行为质量高低的评价体系,并据评价结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约束哪些行为恶
(2)规范对注册会计师监控结果的评价。是指评价和衡量注册会计师行为质量高低的评价体系,并据评价结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约束哪些行为恶劣者,鼓励和哪些行为良好者。如会计师事务所定级,每二年考核一次以决定升级、降级、保级,然后,据其级别来限定其执业范围。
2、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减少会计机会主义行为,政府在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经济后果。还应结合监管实体的目标,探究具体监管项目将产生的后果,并将规制失败的风险最小化。同时,也应留意要根据不同业务、政策之间的实体差异,来选择恰当的监管程序和方式。
3、对注册会计师的规范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要进步政策的执行效率和减少其监视本钱,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制的有效性和共知趣一致,真正实现会计立法的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双重公正。
(二)体系
长期以来,会计界在论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始终捉住“过错”二字不放,以为既然行为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这实际上是对民事责任的机械化理解。事实上,当今的民事责任机制已经脱离了单一的“惩罚”性质,其主要的功能已经演变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
1.在虚假会计行为民事责任回责原则的定位上,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替换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学者巴兰庭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提出来的,即指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后来,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了普遍承认,同时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现行规定,有学者以为行为人潜伏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以及加害人的上风地位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这是有其道理的。可以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保护弱者思想在侵权法上的反映,其核心在于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受害人的补偿相联系,而不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过错相联系,从而给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提供必要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 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判定赔偿责任时,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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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判定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当利益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说”。依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原告必须证实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这对投资人而言,在现实的证券交易中往往不易做到。由于证券交易并非面对面的交易,采用寻机性会计手法粉饰会计报表的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一般公众投资者来说往往具有资金或信息上的上风,且寻机性会计行为本身就比较隐蔽,假如没有专门机构的调查,一般公众投资者甚至不易发觉自己的损失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因此,由原告举证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正由于如此,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改而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说”来赋予善意买卖的投资人起诉权,使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这样尽管扩大了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但并没有排除被告有提出反证的权利。假如被告确属无辜并可以提出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其他独立因素(如投资人提供虚假出资材料、出具收款证实的银行提供虚假的收款证实等)造成的,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以为,这些做法值得我国鉴戒。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利用会计粉饰会计报表、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三)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适当的竞争会降低本钱和价格,进步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更好地满足需求。因此政府只有通过改革治理体制,同时为了保证有效而公平的竞争,必须建立“竞争规则”,以创造同等的竞争环境。而且政府应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由于会计服务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状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比一般的会计信息需求者具有利用信息的上风和垄断权,且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很轻易通过供给虚假会计信息,结果使需求者蒙受经济损失。为了保证需求者正当的权益,需要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规范,一要求其向需求者表露真实可靠的信息,以供其决策;二要成立代表需求者利益的专业机构,进行过程和结果的抽查监视,并对不公道的行为实施处罚。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