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分(2)
2016-06-30 01:04
导读: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终极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终极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题目。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公道性的落脚点,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这一变化贯串于修订后的全部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纵性。为此,这里仍根据《准则》修订前和修订后两个时间段,分析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可操纵性是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来自《准则》修订前的证据 通过对《准则》修订前的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期间因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停产而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况占尽大多数,超过了60%,其余依次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或提供帮助的承诺、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遵守银行贷款协议、公司的股权置换频繁、召募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③。 (二)来自《准则》修订后的证据 在进行《准则》修订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来源分析时,我们将来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中所列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加以分类,更加具体地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修订后《准则》仍以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笔者也留意到,因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事项而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数目较之《准则》修订前大为增加④。修订前的《准则》将“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一项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作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列进“财务方面”需关注的事项,更加具体化了。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分析,有几点值得留意: 1.注册会计师比较留意分析资产质量,例如关注资产的获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额担保或债务诉讼,被审计公司的资产冻结、抵押、质押现象较多,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关注也是重视资产质量的表现。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尽可能“揭开现象看本质”。 2.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准则》所提及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且存在一部分因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收回的重大不确定性被注册会计师提出持续经营疑虑的审计报告。由此,笔者以为在今后的《准则》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关注关联方。 3.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预备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段中被多次提到,说明存在着通过减值预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
四、审计报告存在的题目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我国1997-2004年期间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熟悉。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题目,这里主要揭示《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审计报告所存在的题目。 (一)审计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笔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资料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存在的是:通过审计意见表述,可以发现存在对被审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师对事项作了说明,说明的理由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指明被审计公司是否对此进行表露。2001-2004年期间共有21份这样的审计报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见类型,如带夸大说明段的无保存意见、保存意见、带夸大说明段的保存意见,同时还发现一例带夸大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回纳为:(1)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停顿;(2)因巨额担保涉及诉讼引发的或有负债;(3)巨额逾期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4)连续三年亏损,遭受退市警告,股权置换;(5)资不抵债;(6)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7)主营业务萎缩,现金流量不足;(8)营运资金出现负数;(9)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10)应收关联方欠款;(11)经营活动停顿。 假如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公道性做出评价,甚至连“持续经营”的字眼都没出现。笔者以为这是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现。 (二)夸大事项段的运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存意见段之后增加夸大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题目,但是笔者发现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夸大事项段的运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准则》规定,夸大事项段的表述应包括:(1)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以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定;(2)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表露,这才能构成出具带夸大事项段无保存意见的理由;(3)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这三要点缺一不可,但经过,笔者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在这几方面做得却差强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定不明确。一些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题目避重就轻或没有充分表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事项;有的表露了部分重要事项或情况,而对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只字不提,给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审计报告在夸大事项段中没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公道性作出实质性判定,只是提及上市公司以为可以保证持续经营。 二是存在带有附加条件措辞的夸大事项段。一些审计报告在夸大事项段中使用了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某带夸大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为:“……若未来上述担保事项无法妥善解决,往来占款不能及时收回,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还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措辞“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审计报告使用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家公司假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经营都不能进行下往。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公道性的判定变得模糊,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疑虑,违反了对持续经营假设公道性评价的初衷。 (三)对治理当局相关表露的表述 根据《准则》的规定,被审计治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适当表露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保存意见还是带夸大事项段的无保存意见的分界点。其中有两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作出明确表述的,一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当局是否作了表露;二是所作的表露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对于前一点的关注尤为重要,由于这将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假如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表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夸大事项段的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假如未作适当表露,则应出具保存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表露。 由此,应关留意见段之后的夸大事项段,是否存在治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未作表露却出具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未作表露应在保存意见段前说明却在夸大事项段中评价的审计报告。另外,出具的保存意见中,是否存在没有在意见段前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表露的现象。笔者在分析《准则》修订后带夸大事项段的无保存意见与保存意见后发现,对于未在夸大事项段中指明治理当局是否表露的情况,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仅有1份,而这一期间带有夸大事项段的无保存与保存意见、且在意见段后表述持续经营情况的分别为28份、38份、46份,无论从数目还是比重来看,这种现象均呈好转之势。 笔者对《准则》修订后三年沪沪市夸大说明段中对治理当局的表述情况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准则》修订后沪市分别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虽发表了无保存意见,但经查阅会计报表,治理当局并未对持续经营事项作出表露。值得留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册会计师在夸大事项段中指明治理当局已作表露,而2004年的2家也为同类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利用夸大事项段改变意见类型的情况。这9家上市公司本应被出具保存或否定意见,如此的结果只能大大降低审计意见的质量。对带夸大事项段的保存意见的情况分析中发现,2004年有了改观,4家上市公司应在保存意见段前的说明,却出现在夸大事项段,这也呼应了上述题目中夸大事项段的运用。 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固然对持续经营情况作了表露,但是并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适当表露”。《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治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表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治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见需做出表露的有三要点:(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2)改善措施;(3)明确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此三点均具备,才能称之为“适当”。 部分表露不适当的原因是出于治理当局改善措施表述不当,有的没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虽有改善措施却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虚设。例如,一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是这样表露的:“,固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银行贷款核销,寻找目标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以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为公司今后寻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大部分表述不当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上述要点(3),对于这一点,可以理解,被审计单位当然不想主动承认自身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这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假如此方面揭示不当,无形之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加大。2004年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当局的表露情况的说明情况较往年有了进步,但对其表露的质量的把关仍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同时笔者也对发表了带夸大事项段的保存意见、但在意见段前发表持续经营意见的情况作了分析,《准则》修订后,此类意见并未几,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没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治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情况作出表露,其余两例,均指明治理当局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表露。面对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见段后表述还是在意见段前表示值得留意,审计意见的质量值得思考。 (四)评价持续经营假设公道性的表述 在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中,有两点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理由;二是对持续经营假设公道性的明确判定。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题目。 1.表述过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在持续经营题目上表述得过于委婉,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题目,以至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读懂注册会计师到底要告诉人们什么信息。人们要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能知道这些审计意见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在上面关于审计意见来源的分析中,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财务、经营、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作了具体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有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充分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大多数审计报告在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很多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审计报告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准则》的规范和约束,从本文的分析和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还很不规范,应加强跟踪研究,并完善相关法规。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 ②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李爽,吴溪。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数据是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料查阅得到。 ③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编著。注册会计师说“不”——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分析(1992-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数据由笔者根据当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④笔者根据2002—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