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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审计体制形成的影响因素政体和法系(2)

2016-07-25 01:04
导读:三、国家审计体制形成的影响因素:法系 法的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系的出现和影响。法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同的
  三、国家审计体制形成的影响因素:法系  法的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系的出现和影响。法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同的法律标准,不同的法律制度,然而反映民族、地域、国家特点的各种法律制度,依据“亲缘”出现分类,形成法系。  1.法系的概念  (1)法系的定义及分类辞海上的定义为:“法系,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与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进行法律分类时使用的术语。对其含义与具体划分说法不一。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家的法律与仿效这种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近代一般分为五***系: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我国法学家李步云在《关于法系的几个兼谈判例法在中国的运用》一文中提出:“法系是从法律形式的角度就世界范围内对法律所作的一种分类”,主张以法律的形式渊源为标准,把世界法律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把主义法回进大陆法系。  从上述的两种定义和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法系的概念基本上可以以为是类似的法律的集合。但定义中对法系的分类不大一致,除了上述两种分类,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说法,如将法系分为英美法系、欧陆法系、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教法系等,这里不再列述。在本文中,我比较认同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看作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系,同时,我以为,分类中不可以将已消失的法系避而不谈。因此,法系所指的法还应该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经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议》为典范的中华法系曾经在东亚有着广泛的影响,固然这种辉煌已经成为历史了,但我们仍不可将其影响抹杀。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进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有守旧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大陆法系又称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确当今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国家。称之为“欧陆法系”或“大陆法系”是由于其起源于欧洲大陆;而“罗马法系”是夸大罗马法对其的重要影响:“民法法系”则是指这些法系的国家通常都有完整、独立的民法典。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夸大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夸大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比较夸大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同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很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同一,等等;重视法律的概括,夸***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2.法系支撑着国家审计体制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支撑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  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深受法系的影响。  从上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先容中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各安闲其法律的表现形式上不同: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成文的法典,而英美法系则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判例(这并不意味着英美等国家不存在成文法或制订法,只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英美法系对英美等国家的国家审计体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家审计体制大都属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隶属国会。国家审计体制的依据大都以判例为主。正由于英美法系是依照惯例、判例制定法律,故而其灵活性强。而西方国家夸大自由、***,所以采用这种立法形式有利于创新,《萨班斯法案》受到民众的反对,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其国家审计大都称为审计法院,属于司法机关,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多数实行司法型国家审计,其地位和作用大都由宪法保障,审计体制的依据是成文法典。这与大陆法系要求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夸大成文法典的权威性的特点分不开。他们夸大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因而,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其国家审计体制也多是在宪法等成文法典中加以规定的。  (2)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支撑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形成  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主要是受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夏代的法律,古称为‘刑’,以习惯为主,成文法也已经发展到相当水平。经过商、周、年龄战国、秦、汉、南北朝、隋唐、宋、元几千年的发展,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中国的国家审计深受中华法系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封建社会的国家审计被规定在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如《汉律》中规定“上计律”:《唐六典。刑部尚书》规定刑部下设“比部”审计。其另一特点是行政司法合一,行政机关兼理司法。这一点对我国封建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也有一定影响,比部是行政、司法混合型的审计体制就说明了这一点。  同时,大陆法系对我国国家审计亦有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审计体制的实践效力来自于成文法典的法律效力。无论是诸法合体的法典还是国家审计的单行法典,都是国家审计体制的依据。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在宪法、审计法等成文法典中加以规定,制定和执行过程都必须援引法律。  一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的形成除了受到其政体、所属法系、因素、历史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文化因素、民族因素等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各国独具特色的国家审计体制。换个角度考虑,一国在改革或完善本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时,也因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结合本国的国情,使得审计能在这一体制下发挥出最大的监视效力,使审计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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