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内部控制审计(2)
2016-07-31 01:03
导读:-期末会计报告过程的控制措施; -资产保全的控制措施;以及 -治理当局测试和评估的结果; 二号准则指出,治理当局的记录编制可以是纸质、格式或其它
-期末会计报告过程的控制措施;
-资产保全的控制措施;以及
-治理当局测试和评估的结果;
二号准则指出,治理当局的记录编制可以是纸质、格式或其它形式;记录编制的信息也可以是多样的,包括政策指南、流程模型、流程图、职位描述等。准则没有提供客观的来确定治理当局记录编制的充分性。但需要留意的是,记录编制的缺乏被以为是控制措施的缺失,审计师应就其严重程度和对审计师报告的可能进行讨论。
通过实际演练理解控制措施
二号准则要求审计师询问、观察执行控制措施的员工,检查实施控制措施的文档或实施后的文档记录,并且将这些文档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通过这些方式审计师能够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部控制。准则还进一步指出,“审计师达成这一目标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公司的关键流程进行实际演练。”
在实际演练中,审计师可以从发出发点跟踪交易和事项直到财务报表,这个过程就包括公司的会计程序。准则要求审计师每年必须就每一关键交易种别执行至少一次实际演练,审计师应独立完成此项演练。准则中定义的关键交易类为那些能够给公司财务报表带来明显影响的业务。准则指出实体的期末财务报告程序就是一个关键性程序。
评价审计委员会监管的有效性
准则也夸大了审计委员会在帮助制定“高层基调”时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审计师应评价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作为其对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评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无效/低效的监管被以为是一个明显的缺失或内部控制实质性薄弱的标示。另外,准则要求将审计委员会监管无效的实例直接呈报给公司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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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审计委员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包括治理当局成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责任的清楚表述,治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对责任的理解程度以及独立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交流程度。
测试操纵有效性
准则要求审计师获得控制措施关于操纵有效性的证据。为了遵守准则的规定,审计师就需要测试这些控制措施的操纵有效性。
在确定一项控制措施是否具备操纵有效性时,审计师不仅应评价控制措施是否依照设计操纵,还应该评价执行控制措施的个人具备必要的授权和资格。另外,在第二号准则下,审计师应在足够长的时期里获取控制有效性的证据。期间执行的任何测试都应及时更新以确保所测试的控制措施在年末仍然具备操纵有效性。
利用他人的工作
发行人和审计师最为关注的另一个领域是审计师被答应使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在这点上,二号准则与准则草案保持了一致,准则要求在总体上,审计师自身的工作应为审计意见提供首要证据。准则定义的其他方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师、公司其他个人和在治理当局或审计委员会授权下的第三方的工作。
准则指出,审计师不应使用其他人的工作来测试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措施,包括为了预防和侦查欺诈制定的控制措施和应执行的实际演练。但准则答应审计师使用其他方提供的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措施和期末财务报告程序的相关控制措施。而在准则草案中则要求这些方面的审计工作均要由审计师执行。
准则草案中定义了三类控制措施和审计师被答应使用其他方工作来形成结论的程度。而第二号准则以一个概念框架取而代之。这一框架重点在于控制措施的性质和执行程序个人的能力和客观性。二号准则明确指出,假如治理当局在测试操纵有效性时使用自我评价程序,则执行评价的个人不应视为客观,因此,独立审计师不能使用其工作。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评估测试结果
准则要求审计师评价所识别的控制措施缺失的严重程度,这点与准则草案保持了一致。实际上,在2003年10月准则草案发布以来,委员会就何谓“明显的缺失”展开了多次讨论。委员会指出,在反对草案“明显缺失”之定义的反馈意见中,多数以为该定义的出发点过低,假如依照草案规定,大多数内部控制的缺失将被确以为“明显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