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内部控制审计(3)
2016-07-31 01:03
导读:二号准则保存了草案中对“明显缺失”和实质性薄弱的定义。在解释其定义这些项目的用意时,委员会指出,控制的缺失不应被孤立地评价,特定缺失的严
二号准则保存了草案中对“明显缺失”和实质性薄弱的定义。在解释其定义这些项目的用意时,委员会指出,控制的缺失不应被孤立地评价,特定缺失的严重程度应同时考虑补救措施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草案的反馈意见,但在确定构成“明显缺失”或实质性薄弱的控制缺失时还需要职业判定。
依照二号准则的规定,以下方面的缺失通常被以为是“明显的缺失”:
-对政策选择和的控制措施;
-反欺诈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非常规和非系统化交易的控制措施;
-对期末财务会计报告程序的控制措施;
另外,以下情况属于“明显缺失”以及实质性薄弱存在的明显标示:
-为纠正错报项目,对以前所发布财务报表进行重述;
-审计师在当年审计中发现公司没有识别的实质性错报;
-审计委员会的监管无效;
-内部审计或风险评估机制的无效,假如这些职能对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程序非常关键的话;
-在受监管程度较高的公司,遵遵法规的机制的无效。这一项只适用于遵法机制的无效给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性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发现任何程度上的高层治理职员的欺诈;
-以前所发现的缺失在一段公道的时间后仍然没有被纠正;
-控制环境的无效;
控制缺失与审计师意见
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后发布两类意见,一、关于治理当局的评价;二、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这一方面准则与草案有别。准则提供了实例来解释两类意见的区别。
当发现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实质性薄弱时,准则要求审计师出具控制有效性的否定意见。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生效日期
如前所述,二号准则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最后审批后生效。审计师随后应依照准则审计上市公司治理当局就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评价。SEC近期推迟了对交易法12b-2下所定义“加速备案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要求。原定的6月15日被推迟到2004年11月15日。非“加速备案公司”,包括小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在2004年7月15日后开始应用相关规定。
后记
第二号准则为实施相关规定提供了指导意见。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实施亟待解决,如治理当局的记录编制和测试的程度、主要财务报表科目和表露的确定、公司分布于多个场所的情况下审计师的工作范围、对服务性审计师所出具报告的使用、内部控制“明显缺失”的确定、对资产保全的控制措施的测试程度等。这些题目将随着发行人与独立审计师对第二号准则的不断熟悉而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