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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作用(2)

2016-08-16 01:04
导读:三、严格遵循审计专业规范,增强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专业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的
三、严格遵循审计专业规范,增强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专业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的规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的。因此,它应该属于部门规章。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的书证,要审查判断其证明力。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三个方面对书证进行审查核实和判断: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书证的是否真实;书证的形式是否合规合法。显然,一份完整的、严格遵守审计专业规范获取的审计工作底稿,对这三个判断标准的答案都是肯定的。这样的审计工作底稿无疑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建议注册会计师在从被审计单位获取有关复印件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印章并由有关管理人员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以确认,以使其具备应有的证明效力。  「」  [1]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2]沈宗灵。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汇编[M].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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