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责任的定位(2)
2016-09-07 01:00
导读:三、对策:内部审计责任的重新定位 1.内部审计责任与职能的同一 随着内部审计责任的重新定位,我们在有关审计法规上对内部审计的组建、内部审计工
三、对策:内部审计责任的重新定位 1.内部审计责任与职能的同一 随着内部审计责任的重新定位,我们在有关审计法规上对内部审计的组建、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与上应做出调整,从而使之与其职能达到同一。首先,内部审计的机构要按需设置,改变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组建模式。政府机构的庞大与低效率会经济的增长,同样,企业内部机构的臃肿和低效率也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企业将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它应不应该设置内审机构,要看是否有进行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和内部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两个方面,从而决定企业是否设置内审机构或由企业领导亲身监视和是否聘用外部审计职员提供内审服务或由企业自己完成。国家审计机关尽不能靠行政手段。强制设立内审机构,规定内审工作的内容,也不能对实在施行政治理。其次,内部审计工作要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计,要向业务领域和治理领域扩展,从而确保资产保值与增值,最大限度地进步企业经济效益。总之,内部审计的一切工作主要是为企业内部治理设想,而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一味要求内部审计为国家利益服务。 2.对我国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的重新熟悉 审计组织的建立要从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出发,即只有当社会需要一个组织从事审计工作时,才有必要往建立审计组织。建立审计组织首先要明确其职责,以职责来决定机构,而不是确立机构后再赋予职责,通过划分职责来确定组织体系内部的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审计监视机制中,片面夸大国家审计机关的建设,而对内部审计、民间审计的建设重视不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国家审计的附属物,以致形成了“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民间审计为补充”的审计组织体系。而在事实上,根据审计发展的客观,三大审计存在的经济责任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从而决定了它们只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最大作用,根本不存在“主导、基础、补充”的关系。因此,在新型的审计组织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应分工协作,相互联系,共同承担整个社会的审计任务,构成一个社会的审计监视,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