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审计长之宪法规定比较(2)
2016-09-27 01:11
导读:三、审计长的任期 各国宪法规定的审计长任期有两种情况,一是终身任期制;二是限制任期制。 (一)实行审计长终身任期制的国家,如荷兰,宪法规定
三、审计长的任期 各国宪法规定的审计长任期有两种情况,一是终身任期制;二是限制任期制。 (一)实行审计长终身任期制的国家,如荷兰,宪法规定审计院委员为终身职务 在终身任期制的国家,一般都对审计长的退休年龄做了规定,以保证审计长的判断力不致因年老而受到影响,危及审计的客观、公正。如智利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长不得撤换,年满75岁则不再任职;在包括孟加拉国、马耳他、斯里兰卡等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审计长的退休年龄为60岁。此外,有的国家虽然规定审计长的退休年龄为60岁,但另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新西兰宪法规定:尽管在本法中有规定,任何人在年满60岁之后都不能被任命或继续担任会计检查和审计总长职务,但是,在年满60岁时任职尚不足五年而且还能继续任职者可以继续任职,直至满五年为止,不能再延长;又如,根据西萨摩亚宪法的规定,审计长可任职至60岁为止,但立法议会可作出决议延长已达60岁的审计长的任期。 (二)在限制任期制的国家,审计长的任期有两个特点 1.任期较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为了避免议员对审计长的独立性产生不当影响,审计长的每届任期与议员的任期并不一致,而且通常比议员的任期长。如在立陶宛、摩尔多瓦、格鲁吉亚等国家,按照其宪法规定,审计长的任期为5年,议员的任期为4年;根据秘鲁宪法,其总审计长任期为7年,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均为5年;根据菲律宾宪法,审计委员会主席任期7年,参议员和众议员任期分别为6年和3年;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审计长任期为8年,而议员任期为4年。当然,也有审计长的任期与议员相同的,如韩国两者的任期均为4年。 2.除韩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外,审计长的连续任职通常不受限制 如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稽核长可以连任;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审计长与副审计长可无限期连任;韩国宪法规定:审计长只连任一次;菲律宾宪法规定:审计委员会主席不得连任。
四、审计长的辞职和免职 作为一项权利,多数国家宪法均规定,审计长可以提出辞职。如孟加拉国宪法规定,审计长可向总统递交本人签名的辞呈提出辞职。而对于审计长的免职,由于直接关系到审计长的独立地位,因而各国宪法一般要求具有法定理由并符合法定程序。就免职理由来看,一般以审计长的行为不端、失职和犯罪为限。也有些国家并不将失职和行为不端作为免职的法定事由。 关于免职理由和免职程序的宪法规定方式,各国不尽一致。一些国家在宪法中直接对免职理由和免职程序作出规定。如爱尔兰宪法规定:除非发生规定的不规行为或丧失资格,并且只有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要求解除其职务,审计长不得被解职。总理应及时将两院通过的任何此类决议,报告总统,并将经过该决议之议院议长确认的决议副本一份,呈送总统。总统一接到上述报告和决议副本,应立即发布其签字盖章的命令,解除审计长的职务。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审计长的免职程序与免职理由与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相同。如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宪法都规定,非按照免除最高法院法官职务的同样方式和同样理由,不得免除审计长的职务。孟加拉国最高法院法官免职的方式和理由是:由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孟加拉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两名地位仅次于首席法官的法官组成)调查后向总统提出报告,认为该法官已经不能正常地履行其职责或者犯有严重渎职罪,总统应发布命令解除该法官的职务;塞浦路斯宪法规定:除非根据高等法院法官退休或免职的类似理由并按照类似的方式,不得令其退休或予以免职。
五、审计长的薪俸和其他待遇 薪金和其他待遇稳定而有良好保障,可以使审计长生活稳定,不虞其景况的变化而影响其职责的履行,也可使其有某种优越与自豪感,免生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之心。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审计长的薪金和有关待遇由法律规定,并不得减少。如印度宪法规定:审计长的薪俸及其他待遇由议会以法律规定。审计长的薪俸及其在休假、年金或退休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在其任期内作对其不利的变更。 “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为此,印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的宪法规定,国家设立有保障且又固定的“统一基金”,审计长的年俸由“统一基金”支出,不列入每年须经议会辩论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