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防范风险的新举措(2)
2016-11-13 01:09
导读:2.验资报告格式、内容上的重大变化。原《验资公告》规定的验资报告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和附件7个部
2.验资报告格式、内容上的重大变化。原《验资公告》规定的验资报告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和附件7个部分。(1)修订后的验资报告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增加了说明段,使说明段成为了“法定”的报告内容,并明确规定额将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CPA以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写进说明段。这些内容将更有助于保护CPA。而原《验资公告》规定中,说明段仅在CPA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在CPA以为必要时,才在意见段后增列。而且,说明段的内容远不如修订后所包含的内容完整。这从前面的可以看出。(2)验资报告的另一重大变化就是将附件部分取消了,同时要求CPA出具验资报告时,附送已审验并经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一修改明确了被审验单位的会计责任和CPA的审验责任。由于假如附件作为验资报告的正式内容,CPA就必须对其承担责任,而附件的内容如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被审验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理应由被审验单位对其真实性、正当性、完整性负责,而不应由CPA负责。改为附送形式后,附件就不再是验资报告的组成部分,CPA也就不再对这部分会计资料负责了,减少了CPA承担的不公道的风险。(3)另外,假如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新《验资公告》规定CPA仅对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CPA应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有关情况。这样规定更加公道,明确了不同时期的验资责任。而原《验资公告》则要求CPA说明截止本期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既不利于区分不同时期的验资责任,又会造成重复验资,不利于整个工作效率的进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原《验资公告》规定CPA可以拒尽出具验资报告,而新《验资公告》则规定CPA在拒尽出具验资报告的同时还应解除业务约定。由于在签定业务约定书所期待的结果——验资报告已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合同理应解除。因此解除业务约定书这一做法是无可厚非的,它也使CPA避免陷进今后可能碰到的纠纷之中,解除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