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想(3)
2016-11-29 01:11
导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视,从制度上监视其做出公正结论“失往监视的权利必将导致***”。 2002年4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奥克斯利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视,从制度上监视其做出公正结论“失往监视的权利必将导致***”。
2002年4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成立新的由5名主要来自非会计行业人士组成的监视委员会,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视。
在对注册会计师的治理、监视方面,我国应该说法规规定的较好,但对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是:一是对多头监视,非专业治理情况,应成立单独的监视、治理机构,独立行使监视职权。二是在法规上,应比照美国等国家,执行“深口袋”赔偿制度,给广大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受害者以追索权,向执行该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追索,从经济上打疼这些渎职者、造假者,同时制定有关法律,以传播、制造重大虚假经济信息罪等对这些注册会计师进行刑事处罚。
强化风险导进审计模式
我国已于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持续经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和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引进审计准则和审计技术。笔者以为,还应该在《错误与舞弊》、《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等具体准则中,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地将风险导进审计程序和引导在审计实务中。
资料:
1.王越豪,审计模式的比较与选择,注册会计师,2003(8)
2.陈淑芬、任俊杰,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公正性的制度设想,西安财经管报,第16卷第1期,2003年2月
3.陈毓圭,关于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由来与发展的熟悉,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