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如何利用被审计企业的内部审计功能(3)
2016-12-05 01:00
导读:五、协调独立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功能之间的关系 在内部审计工作满足审计师的独立审计程序预期效果情况下,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可以进行有效
五、协调独立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功能之间的关系 在内部审计工作满足审计师的独立审计程序预期效果情况下,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可以进行有效的协调,协调的方式有:定期会面,统筹审计方案,获取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报告,以及就可能出现的会计审计共同磋商等。 审计师在采用内部审计结果之前,应该采取适当手段检验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尤其是影响审计计划、时间和范围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前所述,审计计划的制定是基于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和判定,在作出评价和判定时,审计师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内部审计因素的作用,即内部审计范围是否达到预期审计目标;内部审计过程是否有效;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正确记录包括监视和复核证据在内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内部审计报告是否与其审计结果一致。 同时,审计师应针对重大财务报告假定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既可以是对内部审计检验过的控制制度、交易或者账项余额进行复查,也可以是对内部审计未检验过的同类型控制、交易或者账项余额进行抽查。总之,审计师要将内部审计结果与自己的测试结论相比较、相结合地对内部审计结论作出评价和判定。 此外,审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任务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的直接支持和协助,甚至可以授权内部审计师完成独立审计工作的某些具体审计任务。例如内部审计师可以协助审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根据审计权责的有关规定被授权往执行控制测试和验证性检验。审计师在要求内部审计师提供直接支持和协助时,应考虑内部审计的能力和评价审计证据的客观程度,同时在适当条件下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监视、核实、评价和检验。审计师在向内部审计授权时,应明确说明所授审计任务的目的和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会计审计题目对审计计划内容、时间和范围的影响,而且在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会计审计事项都必须提交给审计师,以引起重视并予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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