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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险控制:一种均衡观点(2)

2016-12-29 01:17
导读:二、我国审计风险的现状分析 既然审计风险包括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两个视角,那么,对我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审计风险现状的分析也需从这两个角度
 二、我国审计风险的现状分析  既然审计风险包括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两个视角,那么,对我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的审计风险现状的分析也需从这两个角度入手。  从需求角度看,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着较高的审计风险。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使得上市公司普遍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的动机,而盈余管理往往被等同于会计造假,“中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问题”(王跃堂、陈世敏,2001)。这种盈余管理行为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的监管政策,包括上市政策、配股政策、暂停交易政策以及特别处理政策等(王跃堂、陈世敏,2001)。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比较严重。虽然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等制度,但只要“一股独大”的问题没有解决,独立董事就难以保持其独立性(黄世忠,2001)。何况,我国独立董事还存在着工作负荷过重的问题,这些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被认为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黄世忠,2001)。再次,从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信息披露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很轻,这种安排导致会计造假的收益很高,而成本过低,不能有效抑制会计造假行为(汤立斌,2002)。以上情况意味着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的执业环境并不理想,上市公司在这样的环境中确实存在着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整体面临着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从审计风险的供给角度来看,由于法律风险很低,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着较低的审计风险。根据刘峰和许菲(2002)的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取决于谁可以起诉审计师,起诉的门槛和处罚的力度三个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较轻,因而惩处的力度较轻。在谁可以起诉审计师方面,我国的法院因为技术原因不愿受理这类诉讼,刘峰和许菲(2002)指出,红光实业事件中法院以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中小股东的起诉,而对银广厦事件,法院起初也以技术不足胜任为由暂不受理,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事情才有了起色,2004年5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到8月15日(新华网,2004年5月14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给出了只受理经证监会处罚生效的案件等前置条件,这些都限制了中小股东起诉审计师的可能性(刘峰、许菲,2002)。在起诉门槛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原告举证制度,中小股东要起诉注册会计师必须提供证据,而中小股东本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审计工作又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诉讼门槛被抬得很高。与此相比,美国采取的是注册会计师举证的做法,降低了中小股东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成本。   从审计风险的需求导向和供给导向进行的分析说明,我国审计风险的现状是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较高,这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并不理想,同时,由于诉讼风险较低,注册会计师真正面临的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也较低。  三、审计风险控制:一种均衡措施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我国究竟如何治理审计风险?同样,需要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来采取措施,进行均衡治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审计风险有两个视角,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是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供给导向的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如果只考虑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不考虑审计环境的改善,那么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不会降低,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会极大地增加。针对增加的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有增加审计收费或者退出审计行业。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不利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究竟应当如何治理审计风险?可以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  审计的产生根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投资者)在将资本交给经营者管理时,要求经营者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如实报告受托经营情况。但代理矛盾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使经营者有歪曲会计信息的可能性。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投资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经营者需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这就是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审计报告的恰当性承担责任即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会计责任源于受托经营责任,所有者将资本委托给经营者管理时,还隐性地要求其履行“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Shleifer and Vishny,1999),这种义务包括如实报告受托经营情况的责任。如果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在美国的集团诉讼便是这样一种机制,它使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因为会计造假付出惨重的代价,从而有效地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从审计风险的角度来看,经营者为了达到证券监管政策的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属于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会计责任,但这种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责任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要求太低,这样无疑恶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如果只考虑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不注重改善其执业环境,则会导致管理层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实质上等于让注册会计师通过承担过多的审计责任来替代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结果就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审计风险的治理应从两个方面采取均衡方法进行。从需求导向而言,要强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加重会计造假行为的民事责任,赋予中小股东起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权利,降低起诉门槛,强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忠诚义务”。民事责任解决的是赔偿问题,如果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索赔从管理当局获得赔偿,则会改变管理当局进行会计造假的成本收入函数,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在此基础上,需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不含有重大的错报,为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风险的评估执行实质性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的质量。在强化会计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审计责任就不会导致会计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降低需求导向的审计风险,起到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如此,审计风险就能得到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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