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2)
2017-01-08 01:08
导读:从注册会计师角度来看,接受庭外和解也有自身的考虑。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关于和解效力的分析,庭外和解后,原告(报告使用者)将无权对注册会计师的
从注册会计师角度来看,接受庭外和解也有自身的考虑。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关于和解效力的分析,庭外和解后,原告(报告使用者)将无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进行充分调查,也不允许与这类案件相关的事实暴露给社会公众。实际上,在大多数财务丑闻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疏忽可能是轻微的,但由于担心某些事项的披露可能会暴露出新的风险事项,迫使其承担更大的审计责任。所以注册会计师也愿意庭外和解。如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在上述这两起和解中均称其无过失,其同意支付和解费是基于商业运作原因。毕马威认为,这两起庭外和解可以使自己摆脱常年来费神劳力的法律纠纷,从而节省由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尽管从短期上看,庭外和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但是从审计行业的长远发展看,庭外和解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诚信的建立。因为,庭外和解会将与审计相关的所有信息掩藏起来,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大量的审计工作、已获取的大部分正确的审计成果可能不被公众所了解。如果不采用庭外和解,而是对相关诉讼证据进行充分调查,注册会计师大部分正确的审计成果会被披露出来,为公众所了解,即便注册会计师由此承担了更大的审计责任,但会使公众对审计职业的信任得到保持。
参考资料:
1.靳建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州学刊》,2002年第2期
2.《中国新闻网》,《了结SEC指控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被罚百万美元》,2003.5.26
3.《上海证券报》,《毕马威支付巨资和解两起股东诉讼》,《上海证券报》,20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