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合谋的制度分析及对策(2)
2017-02-07 01:11
导读:3.缺乏有效的监视检查,使审计主体敢于合谋 CPA审计是为所有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服务的。但是,谁来对CPA审计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其审计质量呢?显然,
3.缺乏有效的监视检查,使审计主体敢于合谋
CPA审计是为所有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服务的。但是,谁来对CPA审计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其审计质量呢?显然,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由于技术、时间、本钱等方面的原因,不可能进行这样的监管,他们只有依靠于权威部分进行这样的质量监管。很遗憾的是,在目前,尚未有权威部分对CPA审计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视检查。固然偶有类似的抽查,但范围窄,涉及的审计项目和事务所未几。假如没有有效监管的话,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使用者只有相信事务所和CPA是坚持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没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作弊。在尽大多数情况下,事务所和CPA确实很好地坚持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由于前述原因,事务所和CPA未能坚持审计原则,***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合谋的情况也偶然发生。少数事务所和CPA之所以敢于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是由于事务所和CPA也清楚,这样的合谋有利于保住客户,行业主管部分不会来进行检查,使用者也难以发觉,即使发觉,他们也难以证实确实存在审计合谋的情况。
4.相关法规罚则操纵难度大,是审计主体敢于合谋的又一原因
在《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师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中,对事务所和CPA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处罚办法作了规定。如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职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假如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的,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六条规定:“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撤销事务所。”这些规定都是应当的。但是缺乏可操纵性。如什么情况就算与客户通同作弊(即合谋)?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什么样的损失是重大损失?什么样的影响是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等。加之审计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且是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因而认定的难度相当大。正由于这样,审计主体才敢于冒风险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另外,就是在有人惊呼:我国的CPA行业已经面临“诉讼浪潮”,开始进进“诉讼爆炸”确当前,我国事务所被起诉的案件与全国每年所完成的审计项目数相比,也不会超过1%,且几乎都是验资案件。从已经结案的影响很大的关于事务所和CPA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案件来看,有这样的特点:一是调查的时间长;二是对事务所和CPA的处理不是很严厉;三是法不责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审计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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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行政干预事务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公道是审计主体被动合谋的主要原因,而对审计质量缺乏有效的监视检查和相关法规罚则操纵难度大,是审计主体敢于合谋的主观原因。这些原因共同作用,就产生了少数事务所和CPA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现象。审计合谋现象的存在,不但严重损害了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正当正当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审计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作用,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遏制。
二、防止审计合谋的制度对策
1.巩固“脱钩改制”成果,大力合伙制事务所。我国已经完成了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事务所与原来挂靠的行政或事业单位脱钩,改制为由CPA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从体制上来说,强化了事务所的独立性。事务所的独立性越强,抗外界干预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应当继续巩固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另外,CPA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这决定了事务所和CPA具有更重大的社会责任,必须极大地强化其责任意识。为此,笔者以为,事务所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不够的,应当尽可能地对其服务对象承担无穷责任。当事务所是合伙制的时候,CPA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时,他们就不得不考虑合谋可能给他们自己和家庭造成的巨大损害。审计合谋的潜伏巨大本钱,一定会使CPA和事务所不敢冒险合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