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合谋的制度分析及对策(3)
2017-02-07 01:11
导读:2.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在《公司法》中,只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并未规定本公司董事不得担任经理
2.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在《公司法》中,只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并未规定本公司董事不得担任经理。这样,为大部分公司董事担任本公司经理提供了法律可能。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补充一款: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一半以上的其他成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唯有这样,董事会才能更好地监视和评判经理,否则,就成了自己监视和评判自己。另外,监事一定要“监事”,真正负起责任来。当公司依法公道地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并真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时,才算建立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这时,由董事会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事务所和CPA被动与治理当局合谋的情形。对于国有企业,笔者建议,应当由国有资产治理局或其主管部分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极大地进步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
3.严格质量监管,严厉处罚违规者。应是一个自律极其严格的行业。各级CPA协会要做好:一是加强监管机构和职员的建设,组建以专职监管职员为主导,以兼职CPA为主体的精通专业的监管队伍;二是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抽查,并在一定的周期内,对所有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都能检查一次;三是对于检查中所发现的质量,要认真处理;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事务所和CPA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终身禁进CPA行业,决不姑息;五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视。当然,我国也可鉴戒国外成功的“同业复核”做法,让事务所之间进行质量复核,以进步整个CPA行业的质量水平。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4.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惩处合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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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龙平。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2]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3]黄明。公司制度——从产权结构和代理关系两方面的考察[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
[7]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