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
2017-03-28 01:17
导读:西方审计委员会中,委员要求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所谓独立董事,就是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治理职务,而且其在上或
西方审计委员会中,委员要求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所谓独立董事,就是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治理职务,而且其在上或者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经理层没有密切的关系。SEC以为,他们应:(1)不是公司当前和以前的高级职员或雇员(至少两年内);(2)不是此前两年在公司内曾担任过首席执行官或高级治理职员的某一个人的直系支属;(3)在此前的两个财务年度内,无拥有该公司大额股份;(4)过往两年,不是该公司重要供给商或消费者;(5)过往两年与该公司有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如法律公司、会计公司)无职业关系。可见,美国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非常严格。这样,独立董事才可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治理层,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来考察、评估、监视治理层。西方企业在挑选审计委员会成员时,还特别关注其是否拥有贸易、法律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委员会中,既有懂得公司财务的职员,也有熟悉公司经营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职员。这样,委员会才能对公司整体作出恰当的评价。
高层次性和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监视的保证。西方审计委员会常设于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一般而言,他们在运行过程中:(1)有正式的章程,对委员会的权责、成员资格作出明确的规定;(2)每年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工作状况;(3)对企业分歧规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4)夸大审计委员会自身与内部及与外部审计师,高层治理职员的沟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与审计职员单独召开一次会议,以确保妥善解决审计职员在审计过程中未解决的题目;(5)特别夸大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主管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可不需经行政董事同意而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质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内部审计部分是审计委员会最佳的信息来源,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外部董事,他们未能实地参与公司的经营治理过程,而内部审计通过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监视、评价,可满足委员会这方面的需要。表现在:(1)有针对性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信息,如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2)协助审计委员会评价公司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稳健性、适当性,保证委员会及时得到相关的信息。
四、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先容看出,审计委员会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有效途径,作为联结董事会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桥梁。它以其独立性与权威性,一方面负责挑选外部审计师并与之协调,避免了独立审计不独立的现象;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组成部分,可加强董事会对治理职员的监视。从这两点看,我国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非常有必要。我国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基本沿用了原国营的行政模式,内审部与财务部平级,或者内审置于财务部内,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师在业务、行政上的领导。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形同虚设,根本没能发挥其控制和评价的作用。另外,我国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制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非常普遍。经理阶层日渐把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权,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外部审计独立性严重削弱。
我国引进审计委员会,可以:(1)内部审计。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权威机构的支持,内部审计才能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可增强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监视作用。(2)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由独立董事进行监视,可削弱内部人控制局面,弥补董事会的“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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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推行审计委员会应依照循序渐进原则,先在上市公司中试点,同时加快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一是建议有关部分鉴戒国际经验与模式,设计出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写进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约定审计计划等相关工作的参与权,从而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与地位;三是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紧相关方面的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可资的操纵性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