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界定的难点与对策(2)
2017-03-30 01:00
导读:(二)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区分。除了按以上标准进行界定外,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责任是不同的,进
(二)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区分。除了按以上标准进行界定外,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责任是不同的,进行责任界定时要二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的不同,弄清二者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究竟是什么,以便对二者的任期经济责任作出正确的界定。二是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情,谁决策谁负主要责任。从职责和权限上看。乡镇财政和政府财务收支应由乡镇长负责。但事情要一分为二来看,假如一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是由党委书记决定的,则应由党委书记承担直接责任,由于乡镇长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违纪题目的出现,对这些题目则应负主要责任。三是谁主管谁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于党委书记、乡镇长具体参与办理的事情,出现的失误,由党委书记、乡镇长负主管责任,但是,有些事情并不都是由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身往办,而是安排分管的同道往处理的。此种情况一旦出现失误,则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承担主管责任。对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但违反了上级文件的规定,就要由党委书记负主管责任。
(三)界定经济责任应留意的几个题目。 一是这种经济责任应在审计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不能把其它职能部分管辖的事权统统拉进来;二是这种经济责任应能通过预算或财务会计核算和反映;三是这种经济责任应能通过现有的审计手段和环境条件取证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地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