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现任保险制度的探讨(2)
2017-07-10 01:05
导读:五、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
五、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保险单正本。证实执业职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职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
聘用合同、与委托人签定的
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实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尽、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4.对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首先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协调达不成协议的,以国家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决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限。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的约定中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出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后,可随时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15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一种通行做法。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一险种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业务覆盖范围较小,仅限于审计风险方面的保险,缺少验资和其他业务的保险;责任范围窄,只对注册会计师承办国内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的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直接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太低。因此,下一步我国的保险公司需要增加赔偿细节的可操纵性,使这一新生的险种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和全的共同努力下,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