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审计员制度的思考(2)
2017-08-04 04:44
导读:二、审计员制度的框架安排思考 审计员制度是一种工作制度,其与审计专业的技术资格不同。后者所表示的是审计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从
二、审计员制度的框架安排思考 审计员制度是一种工作制度,其与审计专业的技术资格不同。后者所表示的是审计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从审计工作开展而言,笔者认为,审计员制度应该包括审计员的遴选、审计员的任命、审计员的等级、审计员的职权和责任、审计委员会等,涵盖了审计员的整个管理和运行过程。 (一)审计员的等级 按照审计工作的需要和审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审计员的等级应分为审计员、助理审计员、见习审计员。 (二)审计员的遴选 这里笔者所关注的是狭义审计员的选拔。从一定意义而言,审计员在审计工作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所表现的审计素质优劣程度,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能否实现既定的目标。因此,确定审计员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是审计员工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前提和保证。一个合格的审计员除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所要求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审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这是表明一个审计员所具备的从事审计工作应有的知识程度达到一个相当高的层次,以其所具有的知识能够很好的处理和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能够很好的完成审计任务和实现审计目标。 2.具有一个优秀审计员所必需的特质。 一是敏感性,审计工作本身要求审计人员对事物的最初涉入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否发现问题及发现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均取决于审计人员对问题的敏感程度。面对所给定的审计材料,为什么有的人能够迅速的找到切入点?或者当一定的审计目标确定以后,为什么有的人能够迅速确定应从哪几方面搜索材料?其原因在于一个人特有的对问题观察的敏锐程度。 二是洞察力,在发现事物敏感性的基础上,如何求证所发现问题的实质,发现事物关键点的渊源,审计人员的洞察力是关键之点。即从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的取得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的证据。洞察是对事物的承上启下的一种关联分析,它能够准确的把握事物的本质,并能分析事物的发展走向,洞察力是深层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是高度的综合能力,在对事物的基本材料掌握和分析之后,就要对事物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而判断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综合判断能力,并直接影响审计目标的最终实现。判断能力不仅仅是简单的分析综合,它需要从事物的宏观层面进行剖析,分析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因素,包括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导向、行业发展的脉络、法律环境的影响程度;需要从微观的层面进行甄别,具体分析事物产生的局部因素,包括微观单位的管理因素、个人对事物的影响程度等。在宏观与微观统筹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高度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既清楚地阐述事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又依据国家政策及法律论断事物的实质,并依此评价国家政策及法律对某一行业的影响程度,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员应具有的特质,乍论起来似乎虚无缥缈,但它确是审计质量提高的一个关键因素,它所反映的是一个人的
心路历程与实践的完美结合,通过一定的心理分析和测试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淘沙便可以判别。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审计员在审计工作中不但在业务的进行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它也担当着统筹和管理审计小组工作的责任。审计小组是一个工作团队,审计结果的得出是一个团队效应。因此,审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才能使审计工作小组的每一个成员能力的发挥获得协同效应。 (三)审计员的任命 为增强审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考虑审计员的任命由独立于所在机关的机构任免。助理审计员和见习审计员由所在审计机关首长任免。 (四)审计员的权利和责任 本研究项下所探讨的审计员的权利和责任遵循:一鉴于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对于审计员职权和责任的确定不能也不可能包含所有的个体情况,而原则性的规定是可行而又必须的;二鉴于《宪法》及《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所赋予审计的职权是通过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得以实现的,因此,只探讨各层次审计员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审计职权时,应该具有的权利和责任范围;三对于审计员的权利更多关注的是审计员的职权。 1.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1)领导和管理审计工作小组。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或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小组人员的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因审计工作小组的不良表现而形成的审计风险承担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在被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境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得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 (3)负责和指导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
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有权依据审计项目的技术程度聘请或咨询专门机构和熟练掌握一定技术领域知识的人员; (5)负责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 (6)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7)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及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
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报告具有建设性; (8)对申请复议的审计决定,非本案的审计员和利害关系人,得主持审计听证会; (9)得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就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和评核; (10)依据其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权对审计项目的立项适时提出建议; (11)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12)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最终处理意见,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及影响程度,非重大事项及影响,得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2.助理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助理审计员在审计工作小组中辅佐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履行职责。 (五)审计委员会 目前审计署在处理重大审计事项中实行的是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笔者认为,由一定数量的审计员和聘请一定领域范围的专家组成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员和专家的意见,更能充分体现审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为: 1.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处理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及疑难事项; 3.对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评核和审定; 4.对重大审计项目做出审计决定; 5.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计长对争议较大的事项有最终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