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PA审计收费问题的根源(3)
2017-08-07 06:26
导读:表中的前三行和前三列交叉的每一格中的数字代表对应战略组合下A和B所得的奖惩数,其中第一个数字是A的,第二个是B的,第四行或第四列的每一格中的
表中的前三行和前三列交叉的每一格中的数字代表对应战略组合下A和B所得的奖惩数,其中第一个数字是A的,第二个是B的,第四行或第四列的每一格中的数字代表了因一方合作一方背叛或者二者都背叛后额外的奖惩数,如第四行的第二列中的数字代表的是A背叛后给予A五个单位的惩罚同时将这五个单位奖励给B,其他的类推。由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当一方有低价行为时,其所付出的代价是相当高的,这样事务所就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避免了市场上的恶性竞争,保证有高服务的事务所能收支平衡,而有低服务的事务所就会因为其入不敷出而退出。
B. 行业外部上,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大惩治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缺乏民事赔偿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会计师才敢充当造假的帮凶。因此当前亟须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使受害者可向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使造假的CPA为其行为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受害者得到财产上的补偿。
为了确保CPA审计制度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从而确保审计市场的有序进行,政府要发挥其力量,健全完善CPA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违规惩治力度,鉴于目前我国CPA违规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存在无法可依的现状,因此,在建立、健全惩治法规方面,当务之急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CPA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从而填补CPA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审计报告或出具虚假证明审计报告等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白。同时,为了保障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切实可行,还应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如:可建立“民事在先,行政刑事双管齐下”的原则,这样可以鼓励甚至激励审计报告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一种由审计报告使用者组成的约束力量;最主要的是要取消民事诉讼条件限制,只有这样受害者才能提起诉讼,才能真正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威慑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参考文章:
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问题研究》课题组 2005.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制度分析及政策建议会计研究
2. 熊守春 2005年第3期:对我国CPA审计收费问题的思考财会研究
3. 杨中环2004.7: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标准的思考价格月刊
4. 李现宗,张海英,毕治军2004年10月:审计收费的经济学思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5. 曾庆军2005年第10期:我国审计收费低价竞争问题的思考价格月刊
6. 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第四版)
7. 张璐 2004年: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杨贺,马春爱,张进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共谋的分析财会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