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及对策(2)
2017-08-08 01:54
导读:(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本钱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
(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本钱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监视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来进行的,但它是“死账”,仅对其进行审计是难以达到深层次的有效监视的,更多的是以“死账”为基础查“活账”,也就是对与会计账相关的一些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这是坐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计无法实现的,有必要仍像以前那样经历查“死账”—查“活账”—查“死账”的过程,就必须从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来往反反复复,会计核算中心和单位办公不在同一地点,客观上会增加审计本钱,降低审计工作效率。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处罚和中肯的审计评价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其财务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是通过该中心较为严格的审核的。这种审核可以以为既是一种会计监视,又是一种财政监视。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政府监视。经过了监视,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理应是合规、正当而且真实的。但是这些监视不能代表审计监视,这就为审计认定责任,明确处罚主体增加了困难。同时,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没有法律层次的权威规范,某些提法与《会计法》有相矛盾之处,这使得审计的处理处罚和审计对责任的界定评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六)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技术手段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得审计机关多年探索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不再完全实用。如审计程序的执行、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形式、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收缴款的进库、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都会发生变化。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题目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发现题目的难度加大,更需要大量的查“活账”。《审计法》赋予审计的职能手段本来就有限,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审计工作中就显现出审计职能手段缺乏,使一些审计事项无法深进的弊端,借助与其他职能部分的联手,又经常缺乏整体性和有机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面对更多的查“活账”任务,审计的职能手段缺乏将更加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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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会计集中核算带来的影响,审计职员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分工治理办法,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应对在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所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以与收支同步进行,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同时协助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对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核算的有关事项的审计查证,全部由派出机构负责。这样进行审计分工后,派出机构与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各有侧重。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更多侧重在各单位查“活账”,即侧重审计那些在会计账簿上未作完全明了、真实反映的,却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的一些经济事项。这样调整以后,不仅可以彻底消除同一审计机关可能有多个审计组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审计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大大加强审计监视的及时性,从而加大审计监视的力度。
(二)适当调整相关的审计程序,使审计程序更加切合实际
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并且适当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分工。相应地,审计程序也必须有所变化。主要思路是:在每年年初对所有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平时发现题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每年年终将情况提供给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分,结合其在外围实施的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这样调整变化有几个好处:一是扩大了审计监视的覆盖面,一般来说,有多少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就有多少个单位实实在在地、及时地接受了审计监视,审计覆盖面扩大;二是调整后的这种内部分工协作,可有效地进步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本钱;三是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苗头,纠正不当行为。四是可以与现行的审计法所规定的一年一度必须开展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以及预算外资金治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同步,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结论意见,可直接用于当年的财政同级审,使之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