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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审计环境对CPA审计风险的影响(2)

2017-08-08 06:57
导读:二、法律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我国固然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二、法律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我国固然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来对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诸多题目。  1、在界定虚假会计信息方面标准不一。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会计信息符合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是虚假的。然而对广大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分来说,由于他们不熟悉复杂的专业标准,故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比较直观,只要会计信息反映的与事实有出进,他们就以为该会计信息是虚假的,就有权利起诉出具无保存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这种标准不一的现象给***分的实践带来很大困难,若以事实为检验标准,则注册会计师就承担了其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如对于内外勾结,精心设计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便严格遵循了专业标准,仍难以发现,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但***分往往认定该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责任。  2、法庭判定及深口袋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逐步强化,人们日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一旦被审计单位发生了财务危机或出现了破产等情况,大部分投资人必然将注册会计师送上法庭,他们只想避免损失而不论赔偿人是谁。一般情况下,法庭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都倾向于保护投资人利益,都要考虑到均衡损失。由于投资人已遭受了破产的损失,法庭必然要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口袋里拿出一部分给投资人,以安抚投资人,稳定经济,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深口袋理论-即受伤害的一方可向有能力提供补偿的另一方提出诉讼,而不论错在何方,这样就增加了投资人诉讼注册会计师的动机。  三、政治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我国的政治体制尚不健全,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可以总括为对审计对象的干预和对注册会计师的干预,这些干预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导致了审计风险水平的进步。  (一)对审计对象的干预  1、通过设立各种考核指标对企业进行干预。上级主管部分会设立诸如收进利润指标考核、经营者任期目标考核、工效挂钩考核等,财税部分为了完成自己的税收指标而要求企业帮帮忙等情况已司空见惯,还有银行,当其完不成贷款指标时,要求企业推迟还款,或干脆再向它借一笔钱。在利息变动时,它可以要求企业先还低息贷款,保存高息贷款,以至于企业无法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贷款,无法真实反映财务状况,这都促使企业做假帐。  2、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政府部分出于政绩或其他各方面的需要,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较为典型的事例是当国有企业面临困境时,很多企业巨额亏损甚至于实际上的资不抵债,在理性经济的情况下,这些企业根本无存在的必要,但政府为了各方面的需要,会利用其权力提供贷款,批亏潜亏挂帐等等,由此,就给注册会计师出了困难:严格按会计准则处理,后果会相当严重,企业面临破产,银行坏帐剧增,财政将因此陷进困境,在这种压力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配合这些政府行为,甚至还须作假以***。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一大悲哀。  3、对审计对象的人事干预。我国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更多地关注自身仕途,而其仕途与公司的发展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由此情况下,他们不愿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企业发展战略,改善经营治理,进步经济效益上,而是放在如何博得上级部分的好感上,为此不惜采取操纵会计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等违法手段来做秀,其中当然不乏对注册会计师以威逼利诱。  (二)对注册会计师的干预  1、对审计业务委托的干预。一些政府职能部分拥有对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治理权,企业在改制或资产评估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部分能否为其开绿灯,这些有权的部分可以为本系统有审计需求的客户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的政府部分或单位对自己管辖领域内的行政干预,则可能是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努力的结果。脱钩改制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尽管已经完成与原挂靠单位形式上的脱钩,但其千丝万缕的关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切断的,就多数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假如离开原挂靠单位的暗中支持,几乎是难以生存的,所以他们不愿切断与原挂靠单位的关系,原有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只不过形式变得更加隐蔽,不易察觉罢了。  2、对审计收费的干预。我国注册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固定价格,固定下限或上限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分会同物价部分确定,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会计市场恶性竞争等原因,实际收费善遍较低。即使这样,有的政府部分在某些由其牵头组织或有权检查的审计业务(如国有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公司上市、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质量抽查)中,还再压低收费标准,事务所迫于生存压力,不敢得罪这些部分,只能违心接受。  3、对审计报告的干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不受任何人的限制。但由于我国的审计报告使用人主要是政府有关部分,它们为了本地区的利益和任期内的政绩,倾力扩大企业的经营业绩,有时在他们眼里,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肯不肯与企业合作,与事务所肯不肯支持当地直接划等号,于是,在关键时刻,大多数事务所都抵制不了这种压力,不管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真实情况如何,几乎被动别无选择地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假如哪个会计师事务所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政府唱反调,审计报告被拒收不说,自己的生存都成了,这对我国CPA的独立审计构成巨大威胁。  4、对审计质量监视检查的干预。随着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作用进一步加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的审计覆盖面过大与审计气力严重不足的矛盾。但又出现了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题目,即对审报报告质量的多头监视,重复监视。目前,国家财政部、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政府审计部分、国家税务部分、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在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实施监视,使会计师事务所陷进了循环监视的怪圈。这种循环监视很难说是理想的,很轻易出现监视空缺,又人为加大了监视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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