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然机制的思考(2)
2017-08-09 02:17
导读:政府审计结果公然程序是整个公然机制的出发点,其非规范化对审计结果公然的及时性、风险性以及信息的可信度都会产生直接消极,同时也会给危害公众
政府审计结果公然程序是整个公然机制的出发点,其非规范化对审计结果公然的及时性、风险性以及信息的可信度都会产生直接消极,同时也会给危害公众的“潜规则”的产生以可乘之机。
(三)公然与保密之间的标准难以衡量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守旧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贸易秘密。”固然守旧审计秘密是严厉执法、公正办案的客观需要,但是公然与保密之间没有明显的冲突。由于审计结果必然涉及很多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公告后对于是否违反了公告规定而泄露了***,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所以衡量保密的程度很难确定。把握执行公然的层次、保密程度的标准是处理好公然与保密之间题目的关键特别是涉及到一些重案和要案。目前我国对审计密级的确定不规范,对审计信息秘密的性质、重要程度把握,没有相应的执行程序。
(四)信息反馈机制弱化
政府审计结果公然机制是一个双向的信息沟通的循环模式,不仅包括信息发出的传递机制,还包括信息反馈机制。传播的价值是在传者与受众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传播的本质就是传播者与传播对象之间的一个相互交流、沟通和的双向过程。 但信息反馈机制在的公然机制中属于薄弱环节。在现有的关于审计结果公然的准则与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审计结果信息反馈的规定和指引,说明审计机关并没有充分重视开发反馈资源。反馈机制的弱化使得审计机关无法利用这条通道与公众进行沟通,这对审计结果本身的优化和信息传递机制的改进以及传播者对自身的调整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审计法,强化审计结果公然的硬约束 应该将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然的“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即应该增加明确的审计结果必须公然的条款,或修正原有条款的,为审计结果公然提供直接的保障。此外还应大力推进与政府审计结果公然相关的,以保证公然机制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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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健全审计结果公然程序的具体法规 造成政府审计结果公然程序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现有的与审计结果公然直接相关的正式规则不够完善。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是法律规范应该贯串于政府信息公然的全过程。目前我国和审计结果公然相关的正式规则过于简单和笼统,缺少对政府审计结果公然的重要制度的详尽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时,表面上是有法可依,而实际上却无章可循的困惑局面,公然的程序也就无法规范化。因此首先要将缺位的法律法规补充完整。从长远的角度看,不仅审计结果公然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家其他方面的信息公然也需要“法”的支持和约束,所以将缺位的法律法规补充完整是必然的趋势。西方国家的法规建设值得我们鉴戒:北欧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官方信息公然制度的地区,在18世纪初,就制定了《新闻自由法》,此后其他国家也先后制定了各类与信息公然相关的专门法,比如英国的《数据保***》和《个人资料查询法》,美国的《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保密法》等等。实践证实,制定专门法对促进和保障***的有效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次要扩充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在现有的具体规则和实施办法等法规中,对审计结果公然的原则、条件、范围、程序、责任后果、对新闻媒体的权利、责任、公众的权利、责任以及信息反馈的程序和处理等重要题目进行扩充,制定详尽的规定,以真正做到审计结果公然机制的运行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三)遵守保密原则,依法公然审计结果 按照各国保密立法普遍遵循的“公然为正常,保密属例外”原则,处理好保密和透明的关系是依法公然审计结果的关键。执行时应从***、社会安定的全局利益出发,实行分类分级进行公然,有些审计结果可全部公然,有些不能全部公然,或暂时不能公然,或全部不能公然。为防止其任意性的发生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必须公布和不宜公布的内容,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公布审计结果。如,外资运用审计结果、国家重要产品涉及的财务数据、轻易影响社会安定的审计结果等,要适当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给***和人民生活安定带来威胁。在公告形式上,如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依法守旧国家秘密,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