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伏风险及(2)
2017-08-09 05:26
导读:(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减少不确定因素。建立由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总审或主任会计师层层复核的“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文件的有
(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减少不确定因素。建立由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总审或主任会计师层层复核的“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定的资产损失和取得的相关证实材料逐级复核,层层把关,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减少不确定因素,降低审计风险。
(六)公道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控制风险范围。接受业务委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公道而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有关协议。明确注册会计师、公司及政府有关部分三方的责任,控制风险范围,降低注册会计师因公司提供不真实、不正当的资料而产生的责任连带风险。
(七)应加快制定与损失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审计规范。鉴定资产损失作为一项新的审定业务出现以后,中注协应加快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审计规范,建立同一的执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避免注册会计师因执行程序不到位,选用不恰当而产生的审计程序风险。
总之,注册会计师应在公道、正当、合规的条件下,协助公司将清产核资工作作细、作实。一方面,避免国有资产的“正当”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另一方面,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