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与合同审计监管权(2)
2017-08-10 01:10
导读:因此,审计机关享有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享有监管权,应当是有其法理依据的,但是当前对该权利依然存在法律条文上的模糊,对此笔者以为考虑到经济
因此,审计机关享有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享有监管权,应当是有其法理依据的,但是当前对该权利依然存在法律条文上的模糊,对此笔者以为考虑到经济领域和投资领域的特点,在法律上明确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审计机关合同的监视权的重要性
1.鉴于我国尚处于改革转型阶段,国有的独立经营治理权固然不应受到过多的干预,但也不可否认完全排斥对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管,在我国现阶段仍存在很大风险。在现实审计中,经常可以发现因企业的内控缺乏和个别领导人的违法乱游记为致使投资损失的情况。若是片面地夸大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能以特定条文,明确国有企业所签订合同具有特殊性,将国有企业完全等同于私营企业,将国有企业治理职员等同于私有财产所有者,国家将丧失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势必给诸如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领域造成混乱,引发工程建设的高估冒算、偷工减料,甚至“豆腐渣工程”。
2.我国正处于主义市场的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或国资单位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洗礼,已逐步进进了市场。在这种环境下,合同在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渐重要,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为本钱和效益控制的关键性要素,这为审计机关,乃至整个国资监管部分提出新的要求。依照我国的法律,当前所面临的情况大致是,审计、财政、国资部分较其他部分更多地涉及资产投资和监管,但涉及合同的效力认定权集中于法院和工商部分。例如:《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