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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2)

2017-08-11 05:53
导读:三、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关系中的矛盾 但是,在政府审计部分不作为国有公司审计主体、民间会计师事务所取代审计主体地位后,国有公司的
三、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关系中的矛盾  但是,在政府审计部分不作为国有公司审计主体、民间会计师事务所取代审计主体地位后,国有公司的审计委托关系就形成了以下四种矛盾。  矛盾之一:年报审计委托方正是被审计方或受托责任方。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总经理及其班子主要成员大部分由国家委派或任命,但其个人工资、奖金和福利等经济利益均由上市公司负担,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业绩也是紧密相关的。一些公司的经营治理层,为了追求契约内外的个人利益,喜欢在会计报表方面制造有利于取得自身利益的财务信息,选择肯按其意图出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在选择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治理层,意见相佐的情况未几,通常都能同一意见,按照公司或经营治理层的意愿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通过。从这个意义上看,董事会、经营治理层和监事会的所有成员共同组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人控制团体。所有者或投资人的意志被淡化了,形成了事实上由被审计方委托审计主体的现实格式,其审计的结果难于保护国有资本的权益和众多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矛盾之二:审计主体受制于被审计人或公司经营治理者。一般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主体,应该独立地按照审计准则和国家法规履行审计鉴证和监视职责,但在年报审计委托权实际上已由国有公司经营治理层执掌的情况下,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不受制于公司经营治理者:一是国有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有限。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追逐较少的年报审计业务,造成会计服务市场业务竞争激烈。能不能承接到审计业务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存亡的关键,承接不到审计业务,就只有等死.二是在国有公司中,经营治理层有权自愿选择那些能按其意志出具审计报告书的会计师事务所,解聘不按其意志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这迫使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自己意志出具审计报告书。三是国有公司可以在审计佣金、审计执业的现场环境、是否配合等方面制约会计师事务所,使其难以取得真实的会计资料,最后按被审计的上市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报告书。这种现象的实质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被扭曲,***受制于审计客体。  矛盾之三:国有控股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不愿过多参与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事项。主要原因在于:(1)股权有限,说话不顶事。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国有控股公司中的非国有股占有的比例较小,即使提出与公司董事会及其经营治理层不同的意见,反对董事会提出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其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2)本钱与收益不对称。散布在全国各地的中小投资者要考虑自己参与公司事务的本钱,包括人工付出、用度开支和时间本钱等,假如所费太大,而预期收益不明确或小于本钱,他们就不一定愿意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务。(3)搭便车.监视是公***品,监视结果是可以免费享用的。在这种搭便车观念的支配下,中小投资者对投票表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不高,更加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矛盾之四:共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直接责任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有限,无法进行全额赔偿,在客观上形成不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现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虚假信息占整个会计信息比例不大,外部投资者难以及时发现,制造虚假会计报告的公司高层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不承担或很少承担经济责任。这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赢得业绩好的名声,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丰厚佣金和长期委托业务,只有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和据此信息投资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受害人。  四、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矛盾的内在原因  1.政府退出了出资者代表的委托者位置。根据审计委托关系理论,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者代表后,对国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委托责任应全部在政府或其职能部分身上。但在国有公司审计委托关系上,委托民间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落在公司经营治理层身上,这实际上是政府自动退生产权代理者和委托者位置。在此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或经营治理层作为国有资产在公司的受托经营者,自然取代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人位置,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  2.国有公司产权代理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无论是政府职能部分,还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治理层,都只是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中的一个委托或受托方,其在理论上要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的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投资并非其出,客观上没有投资者的利益要求,不可能真正按照出资者的内在要求建立审计委托关系。  3.代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差别。国有公司终极所有者与中间代理人,包括政府职能部分或是公司经营治理层,在剩余索取权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中间代理人在法律上没有公司资产经营的剩余索取权,因而,往往通过正常的经营治理方式,兼顾本身或小团体的利益;或在一定条件下,主要考虑自身或小团体的利益,就成为中间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一种常用手段。这必然会导致中间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后者服从自己的意志出具审计报告。  4.委托人与代理人的选聘方式。在现行委托审计选聘方式下,均是中间代理人——公司内部的经营治理层作为委托人,采用行政行使选聘师事务所的权力,而不是由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政府部分,采用市场方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迫使一些为求生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委曲责备,铤而走险,迎合公司经营治理层的需要,违心出具审计意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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