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审计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遏制(2)
2017-08-13 06:39
导读:得益数组的第一个数字为客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注册会计师的得益。 先讨论一种极真个情况。当X足够小,以至-XC (1-X)D≥0(X≤D/(C D))时,存在纯策略纳
得益数组的第一个数字为客户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注册会计师的得益。
先讨论一种极真个情况。当X足够小,以至-XC (1-X)D≥0(X≤D/(C D))时,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失真,不尽职},这种情况下,客户选择失真策略、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均是其最佳理性选择,以至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正是我国当前会计市场的真实写照。当-XC (1-X)D<0(X>D/(C D))时,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存在的。我们设这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客户以概率Pa选择策略失真,以概率qa=1-Pa选择策略真实;注册会计师以概率Ps选择策略不尽职,以概率qs=1-Ps选择策略尽职。我们通过图解来进行推导(如图二、图三所示)(图二、图三见第12期杂志)。图二横轴反映客户选择失真策略的概率,它分布在0和1之间。纵轴则反映对应于客户选择失真策略的各个不同的概率,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期看得益。轻易证实,图二中D到-XC (1-X)D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对应的Pa*就是客户混合策略中选择失真策略的概率。而其选择真实策略的概率相应为1-Pa*。同样,图三中-B到A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对应的Ps*就是注册会计师混合策略中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概率,而1-Ps*则是其选择尽职策略的概率(证实从略)。
假如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而加重对客户失真的处罚,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对客户失真的处罚加重意味着图二中-B下降到-B′,这样会使客户在注册会计师同样的混合策略(Ps*,1-Ps*)下,失真的期看得益变为负值(图三中E点的纵坐标值)。因此在短期中客户会停止失真,而这就会使注册会计师进步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概率(如图三中,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概率从Ps*进步到Ps′)。这时客户选择失真策略的期看得益又为0,与选择真实策略的期看得益(恒为0)相等,因此他又会选择混合策略。而客户混合策略的概率分布是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期看得益,即取决于D和-XC (1-X)D。因此只要D和-XC (1-X)D不变,则Pa*也不会变,从而加重对客户失真的处罚固然在短期中能抑制会计信息失真,但在长期中却只能使注册会计师更不尽职,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不会有什么改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我们反过来再一下加大注册师责任风险的政策效应。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意味着图二中-XC (1-X)D减少至-X′C (1-X′)D(X′大于X),此时在客户的混合策略(Pa*,1-Pa*)不变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的期看得益为负值(图二中F点的纵坐标值)。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改换策略为尽职。这样客户首先会选择真实策略,而长期中仍然会选择混合策略,但不得不降低选择失真策略的概率,如图二所示Pa*降至Pa′。在Pa′水平上,注册会计师选择不尽职策略和尽职策略的期看得益(均为0)又相等了,注册会计师会再次选择混合策略,从而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
以上博弈模型的构建和讨论得出的结论是:加重对客户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只能在短期内抑制会计信息失真,但从长期来看,只会使注册会计师更加不尽职,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不会有什么改善。而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短期中的效应是使注册会计师真正尽职,长期则起到了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显然后者的政策效应大大优于前者。
三、加***律责任风险的具体措施
要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首先应明确法律责任风险的主要因素。我们的表明,法律责任风险的几个主要影响因素是: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时对已审会计报表的依靠程度,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审计的法律环境。
1.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这一影响因素,我们可以考虑使法律责任的时效期间保持足够长。时效期间越长,被审计单位的远景越难以把握,从而迫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将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评价为低水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较长,侵权行为在长达20年之内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显然对注册会计师有足够的威慑力。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是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风险高于民事责任风险,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将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惩戒时效定为两年。这客观上会给行政处罚的运用造成很大的限制,从而会使自利的注册会计师心存侥幸,只要未来两年之内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不大,则不妨“不尽职”。所以应该适当加长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