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经济纠纷鉴定应把握的三个基本点(2)
2017-08-14 02:18
导读:案例三:在一起经济案件中,委托方反映丙有贪污舞弊行为,但根据当时司法机关把握的情况,丙属于贪污未遂。由于丙虽将一存款人已经领走了存款的收
案例三:在一起经济案件中,委托方反映丙有贪污舞弊行为,但根据当时司法机关把握的情况,丙属于贪污未遂。由于丙虽将一存款人已经领走了存款的收据从记账凭证中取出后预备冒领此款,却因被公安机关收审而未能得手,未造成贪污后果。但委托方坚持以为丙有贪污行为,却又拿不出证据。我们在鉴定中通过查证分析,查明了丙的一起贪污舞弊事实,甲曾经委托丙还一笔款给丁,丙将此款据为己有。后来,财会部分以甲出具的便条作了账务处理,冲减了丁在该单位的个人存款账户。丙怕事情败露,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丁的个人存款账户上补充了此款的数额,使其余额得以保存,同时又涂改账目,使总账上“利润分配”账户的亏损余额增大,以此达到了贪污目的。丙本想以假乱真,但终极还是被我们发现。
二、运用证据是关键
鉴定结论是以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支持的,证据不在于数目,而在于质量。获取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是经济纠纷鉴定的重要手段。《独立审计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明确提出的判定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的五条标准,是我们获取和认定鉴定证据的依据。
1.原始证据作重点。要重视收集经济纠纷形成时的原始书面证据。经济纠纷形成的原因很复杂,由于各种原因,原始书面证据往往一时难以获取,但只要细心观察,重要的书面证据还是可以获取的。如有些资料在鉴定初期并没有引起鉴定人的重视,没有被作为鉴定证据,但随着工作的进展,对事物的熟悉逐渐深化,就能发现其证实价值。
案例四:甲反映乙欠***,并称乙曾两次在其手上报过某专项工程款,第一次甲扣除了乙约5000元欠款后出具了一份约1.5万元的欠条给乙,第二次甲扣除了乙的欠款后又出具了一份约6000元的欠条给乙。甲辩称因一时疏忽,没有记在笔记本上,而乙对此情节则予以否认。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了解到,甲曾用***为乙还过个人借款本息约1.5万元的事实。甲为乙两次还债的时间均在甲反映乙曾两次报某专项工程款的时间之前。结合已获取的有关证据,我们以为:第一,甲既用***为乙还过私债,乙第一次找甲报账时,甲理应将为乙还债的款项予以扣除,为什么甲只扣了乙约5000元***,而不扣除为乙代还的约1.5万元债款?相反,甲还出具了一份约1.5万元的欠条给乙,这不是多此一举吗?我们以为甲所反映的情况显然与事实不符。第二,甲辨称出具给乙欠条上的数额因一时疏忽未记在笔记本上,但我们却发现甲在当年的笔记本上清楚地记录了本单位干部、群众往来结算的具体情况,上面既有单位欠乙4000余元的大额记载,还有与乙结清往来款项后的保存余额记载,唯独没有甲所称的先后两次出具给乙约2.2万元欠条的记载。第三,该单位当年及次年的决算会计报表上均没有反映乙的这两笔债权。基于从各方面获取的原始书面证据,我们排除了甲与乙有过两次专项工程款的结算行为及甲出具了两份欠条给乙的疑点,从而否定了甲上述辩称的真实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最初,我们对甲的笔记本(备忘录)没有引起重视,后来在其他有关证据的启发下,我们反复审查了甲的笔记本,从中发现了甲、乙双方在经济纠纷产生时期的往来结算方式和,甲笔记本上的有关书面记录就成了我们有力的鉴定证据。
2.辨别真伪莫粗心。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并不都具备证实力,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往伪存真,这是对证据的质量要求。
案例五:在一起纠纷鉴定中,司法机关有一份甲写的证实材料,证实乙利用丙的报销凭证在甲手中换走了乙的借条,甲在证实材料中书写的与丙报销凭证上的内容一致,连货款金额也相吻合,应该说这一份证据是有证实力的。但我们认真分析了甲写的证实材料,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其一,丙的报销凭证上的日期与甲写证实材料的时间相隔了一年多,而且该单位发生同类型的购货业务较多,为什么甲在事隔一年多后仍能清楚地回忆出丙经手的这笔业务报销凭证上的全部内容,如业务内容,货款金额,单位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具的意见等等。其二,我们在鉴定中了解到,乙没有向单位巨额借款的事由,同时,乙在单位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借走大量现金,况且,在丙的报销单据上有单位财会负责人和领导签具的意见,明确指出此款的报销人是丙,乙用丙的购货单据换走借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对此,我们与甲进行了接触,具体询问了有关情况,甲终于道出内情。原来是丙对甲进行了威胁利诱后,将早已写好的证实材料给甲照着写了一遍。甲还向我们表示:“原先说的是假的,现在说的全部是真的,可以负责任”。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连贯的逻辑分析,从中发现疑点,摒弃了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