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经济纠纷鉴定应把握的三个基本点(3)
2017-08-14 02:18
导读:3.各类证据要相印证。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既有鉴定职员直接收集到的原始书面证据,也有被鉴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有关知情人的口头证据。若不同来源
3.各类证据要相印证。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既有鉴定职员直接收集到的原始书面证据,也有被鉴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有关知情人的口头证据。若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鉴定证据则会更为可靠。
案例六:在一起经济纠纷中,甲反映与乙有过两次专项工程款的结算行为,乙则予以否认。在鉴定中,甲明确提出他所在的单位与A部分在年终结账后,是丙将所有的结算单据用报纸包着交给了甲,其中也包含了专项工程款。丙也证实年终在A部分结算了兑现工资款(专项工程款已从工资款中扣除)后,是他将所有账单和少量现金交给了甲。我们又从原在A部分工作过的两位领导那里得知,凡下属单位欠交专项工程款的,都从干部工资中作了扣除,其中一名领导还证实丙结了账后用报纸包了一包账单和现金回往了。我们将这些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更进一步支持了我们从另一证据角度形成的“甲与乙没有两次专项工程款的结算行为”的鉴定结论。
4.不轻信口头证据。经济纠纷鉴定中,纠纷各方的言证往往是不可靠的。由于经济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均与本经济纠纷的鉴定结果有密切的关系,而有确当事人本人是清白的,但又无法举证证实事实的***,也有编造事实的情况出现。
案例七:在一起经济纠纷中,甲经管的某项建设工程的账目仍有结存资金2万多元,但甲否认本人欠款,并一口咬定在与某单位出纳乙的一次结算中付了1.8万元现金给乙,乙还开了一份金额为36650元的收据给甲。甲解释其差额18650元是为建设工程代付的一笔款项。我们在鉴定过程中对甲反映的情况进行查证,事实表明,在一专项工程中甲所在的单位欠丙单位的款项,而丙单位又欠丁单位的款项,丁单位又因故欠甲的款项。丁单位在征得丙单位和甲的同意后,用丁所欠甲的款项代付了甲所在单位欠丙单位的款项,由于甲所在的单位曾于工程建设初期向乙所在的单位借了一份金额为36650元的转账支票付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又将此支票转交给了丁,但丁在银行并未取到款。于是丁又将转账支票退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将转账支票退给了甲所在的单位,甲又将转账支票退给了乙所在单位。由于甲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在向乙所在的单位借得转账支票时打了借条一份,乙所在单位已经据此进账。当甲将未兑付的转账支票还给乙所在的单位时,乙履行了财务手续,并开据了与转账支票金额相等的收据交给甲。我们据此认定,甲所反映付了一笔现金给乙的情节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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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定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职员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考虑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必须做到:
1.应遵守回避制度。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纠纷有关的职员应与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职员无利害关系。假如存在利害关系,则不应接受委托。
2.排除干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经济纠纷鉴定的委托后,往往还出现经济纠纷的某一方有人出面打招呼,鉴定职员对此必须具有高度原则性。
3.要廉洁自律。鉴定职员尽不能收受经济纠纷任何一方的礼物,不接受任何一方的接请。
4.兼听则明。要耐心倾听经济纠纷各方当事人和知情人的意见,切不能先进为主,凭主观意志办事,以个人好恶判定是非,更不能偏听偏信,左袒一方。在不把握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弄清事实***的情况下,仅以个人的主观印象对复杂的经济纠纷妄下结论,这种结论往往是靠不住的,其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总之,经济纠纷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审计项目,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的法律和《独立审计准则》为准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对每起经济纠纷,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充分、适当的证据,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恰如其分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