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审计关系遏制造假冲动(3)
2017-08-15 03:09
导读:建立相应的信息表露规则。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审计意见发表中介人的看法,当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时,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须公
建立相应的信息表露规则。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审计意见发表中介人的看法,当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时,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须公然表露相应信息。为强化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表露义务,仍需制定专门的信息表露规则,除上述外,还要规定,保险公司需表露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分间的沟通机制。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上市公司的尽对抗衡力,当上市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时,保险公司能采取的最大措施不过是解除保险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同时,当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分岐时,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意见协调。所以,应当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分间的沟通机制,在适当时候,监管部分应当参与,使市场监管与行政监管的作用最大化。
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派出外部董事、保险纠纷的审理程序等也需要政策明确。
实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后,难免会出现上市公司内部职员等的骗保行为。《保险法》虽对骗保行为的处罚有了规定,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骗保行为的社会危害远大于一般骗保行为,需要更为详尽的防范措施。
建立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防范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如规定被一家保险公司因会计分歧争议而解除保险合约的上市公司,其他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保其财务报表责任险。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对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具有不可替换的作用,这套制度也是可行的,关键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可以先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推广。推行这套制度的难度并不高。只需作适当宣传,形成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报表可信的氛围,上市公司就会在社会***的压力之下购买这个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