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验资高风险的原因及对策(2)
2017-08-18 01:48
导读:2.注册师肩负着本应由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承担的职责。我国固然实行核准制,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新设公司的 申报材料 已由实质性审查转向了合规性
2.注册师肩负着本应由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承担的职责。我国固然实行核准制,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新设公司的
申报材料已由实质性审查转向了合规性审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治理条例》的要求却忽视了其他中介机构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作用,仅要求注册会计师这一中介机构参与,从而造成了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大量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之外的事项。实际上,验资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需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及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例如:出资人投进资产的价值鉴定需要资产评估师;设立过程中有关协议、章程、申报程序、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正当合规性评价需要律师;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进实物及无形资产是否符正当规要求需要有关技术职员进行评价,等等。这些工作决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聘请专家就能解决的。由于,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领域尚不精通,又怎能评价专家的工作呢?实际上,上述情况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长期稳定的客户的验资业务外,其他验资业务一概不做,致使大量验资业务涌进缺乏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小型事务所,导致隐躲大量风险的验资报告出笼。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验资风险居高不下→大量质量较完善的事务所放弃验资业务→验资业务流向质量控制较薄弱的事务所→验资风险进一步加大→主体的正当权益更难维护。
二、降低验资风险,避免注册会计师谈验色变的对策
首先,必须解决“验资怪圈”。“验资怪圈”的出现是由于在验资之前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承载主体。因此,笔者以为,解决“验资怪圈”的关键是取得工商登记之前重塑一个过渡性的所有权主体。实在,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已经运用了此,因此完全可以将其运用在一般公司的设立上。其程序为:(1)企业先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请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根据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等申请资料,直接批准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临时营业执照并规定期限。筹委会不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不能凭借筹委会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3)筹委会这一临时主体已确立,可以为办理财产转移、开设验资专户等一系列验资手续清除了缺乏法律主体的障碍。(4)注册会计师根据出资人投进筹委会的资金情况出具筹委会收到资金的验资报告。(5)在筹委会;临时营业执照到期前,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据临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将筹委会营业执照转为一般法人营业执照。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应该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相关部分的职能及其干预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边界。这样才能避免行政部分的各自为政,从而保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注册会计师应努力发挥其,积极地进行协调,以消除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客观现实与公众的过高期看之间的差距。
第四,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与职责,是减少验资诉讼、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的关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很多过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都将转交中介机构行使。但是,这些职能尽不是某一个中介机构能承担起来的,而是需要各种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中介系统往承担的。因此,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中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实际上,股份公司设立并发行股票的过程就是各种中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协调工作的一个典范。笔者以为,对一般公司设立也完全可鉴戒,即通过企业分别委托或由注册会计师牵头组成专业化的队伍共同从事验资业务,资产评估师对出资人投进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律师对企业设立过程的正当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对新设公司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正当性出具验资报告。通过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专长,尽可能避免违法、虚假、欺诈性质的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