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审计判断之探讨(2)
2017-08-18 04:15
导读:3.政府优惠条件下的成本计量 以政府补助形式或免费、或仅作为支付名义对价的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如矿业权、机场着陆权、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等限制性
3.政府优惠条件下的成本计量 以政府补助形式或免费、或仅作为支付名义对价的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如矿业权、机场着陆权、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等限制性资源权利,在审计确认时应将成本价值以两种方式进行判定,一种是以相应的公允价值进行初级确认;另一种是以名义金额加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无形资产能够达到预期使用状态时所需支付。
4.不可作为无形资产审计立项的限定条件 应当明确,内部产生的商誉不能确认为资产。因为,在交易的背景下,企业有可能为获取未来利益而发生预期支付,然而如果这类支付不能满足可辨认资产的要求,只是作为商誉的成本(即代价)而无法进行可靠的计量,因而商誉不能作为资产立项接受审计,那么与商誉相同的企业内部生成的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销售网、专家网等与商誉类似的项目,也不应确认为审计项目。
5.开发中的无形资产 对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无形资产立项审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虽然处于开发时期,但目的就是为了使用、销售,且在技术上已经有保证,企业亦持有输出或销售该种资产的证据者;有能够证明企业内部使用的有用性的证据者;有能够表明该项资产已经得到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保证与支持的证据者。除此之外,处于研究时期发生的支出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审计项目加以确认。区分的标志是看处于研究阶段的支出是否能与将来可能会产生的经济利益相联系,如为获取新知识而开展的
培训活动的支出,为寻找材料、设备、产品、工序或劳务替代品而进行研究、配制、设计的支出等,由于这种支出常具有间断性或无法区分开支项目的特点,且无明确的技术保障与财务支持证据(即处于研究的初始状态),因而不能确认为成本而进行审计立项。
6.应在合并中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的确认 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应以购买日相应的公允价值作为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