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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型内部审计

2017-08-18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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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贯彻十六大精神和执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国有必须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挑战及要求,治理型内部审计应运而生,且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治理型内部审计是指以风险为基础,为实现组织的价值增值目标,由具备复合型才能的职业职员所从事的重在监视和评价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保证和咨询活动。由此,内部审计如何快速实现从监视型、治理型、控制型到治理型的转变,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键词:国企改革 公司治理 治理型内部审计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型内部审计的产生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1、从定义看,根据2005年《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评价并改善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公司治理(colporate governance)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视和制衡机制,即通过建立一套制度来公道地配置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它是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或股东大会、监视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实现的内部治理。其目的是保证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可见,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进步公司的运作效率,从而有助于公司实现其目标,这一点与内部审计职能类似。
  2、从起源看,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基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内部治理层次越来越多,企业经营治理的整体协调难度也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加强企业内部各级组织、各职能部分之间的控制和配合而产生的一支相对独立于其他职能部分的、能够及时监视和评价企业整体运行状况的职能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产物。这与内部审计的起源有相似之处,都是由于两权分离而需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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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治理型内部审计的产生
  透过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联系的。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的制度框架,而审计监视则是为保卫这套制度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和手段,审计履行决策监视职能成为公司治理成功的重要保障。实践证实,在成功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审计功不可没,失败的公司治理必定伴随着审计失败。所以,要改变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完善公司治理,必须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在夸大公司治理之前,企业内部审计定位在服务于治理者的层面,并为治理者履行责任服务。这一审计目标决定了传统内部审计的职能、技术与方法、内容与范围以及独立性等。在公司治理环境的要求下,内部审计目标与价值增值的治理目标相一致,并使得其职能、技术方法、内容与范围等方面产生了新的导向与变革,内部审计职能由监视、评价、治理、控制职能拓展到治理功能,已成为了公司治理的迫切需要。2006亚洲内部审计、公司治理及合规性(IACC)大会于2006年4月在上海举办,表明内部审计、公司治理及合规性已成为众多中国企业关注的热门,
  二、我国内部审计及公司治理现状
  从国内公司治理结构与监视体系方面看,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推进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日趋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由于股权较为集中,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视作用弱化,内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致使经营治理失控,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其次,因真正的所有者虚位,导致监事会的监视动力不足,不能发挥监事会的法定监视职能;最后,外部监视体系尚不完整,经理人市场没有形成,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导致外部监视质量降低。
  我国的内部审计多产生于行政命令,而西方的内部审计则产生于公司多层经营治理的内在需要。因此,我国的内部审计基础薄弱。我国《公司法》并未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设置提出具体要求,我国的《审计法》也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内部审计就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地位——既代表国家监视企业,又代表企业的高层治理者监视其下属。有的企业高层治理职员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这一本质特征熟悉不足,误以为审计就是查账,一度把内部审计机构置于财会部分之内,形成“财审合一”的体制,其结果不仅使内部审计无力监视财会部分自身,而且受其地位和权限所限,也很难监视他人,做出的审计结论往往也有失客观公正。以上缺陷无疑加重了企业监控力度不够、信息失真、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方面的题目。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力屏障,内部审计体系假如不正常,再加上外部监控不得力,一旦企业领导层集体犯罪,法人犯罪,或经营决策失控,恶意收购等情况发生,企业将遭毁灭性的打击。而大股东们往往可以利用已有的资金便利和信息便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将损失留给成千上万的中小散户。可见,在我国的实践中,还没有将内审部分纳人公司治理的框架中,赋予其应有的地位,使其发挥公司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进而大大了我国公司治理监视机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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