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2)
2017-08-18 06:46
导读:三、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审计机关是宪法唯一明文规定的地位超脱的专门
三、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审计机关是宪法唯一明文规定的地位超脱的专门监视机关。审计机关是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监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的专门监视机关,地位超脱,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人事和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审计法》不可能对各行各业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同一的处罚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和对象非常广泛,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团体、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视。《审计法》不可能对性质不同的各行各业的纷繁复杂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同一的非常具体的处罚规定,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若《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不作出上述规定,则审计机关就无法发挥法定作用。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的审计监视,发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的作用。在当前经济领域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有时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假如不赋予审计机关依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审计机关势必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作用。
第四,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本钱,进步行政效率,分清法律责任。假如不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审计机关在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时,自已不能处理处罚,必定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但这样一来,被移送的主管机关必定要重新核实违法事实,重新取证,最后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就浪费了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本钱,降低了行政效率。假如主管机关不往重新核实违法事实,重新取证,而是直接采用审计机关查出的事实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那么一旦发生行政争议时,就很难分清是哪个机关的责任。所以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本钱,进步行政效率,分清法律责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上述规定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是未几见的,治理机关和兼有监视与治理职责的机关在其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类似规定,这些机关的设立和职能也没有规定在《宪法》中。所以赋予审计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也不会造成执法混乱的现象。
四、审计实际工作中的做法
2000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擅自放贷,于是请示审计署:审计机关是否有权依据《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七十三条关于“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进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治理法规有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的批复》(审法发[2000]73号)指出: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对出借方按违规收进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并取得收进,请示审计署可否依照价格法处理处罚。《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处罚题目的批复》(审办法发[1999]129号)指出:对违反价格法取得的收进,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