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试论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3)

2017-08-18 06:46
导读: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超限额保存现金、预算外收进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违反了《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


  1999年,某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超限额保存现金、预算外收进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违反了《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给予罚款处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机关能否依据《现金治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的题目产生了争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机关依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等题目的复函》(审办函〔2000〕197号)指出:超限额保存现金、预算外收进未及时缴存专户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据国务院《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作出罚款处罚,是符合审计法的规定的。

  《税收征收治理法》于2001年修订后,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占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进库预算级次缴进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按照该规定,审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审计决定,税务机关根据审计决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进库预算级次缴进国库。就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如何操纵的题目,审计署办公厅发出审办法发[2001]202号文,即《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
上一篇: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职能定位转型探讨 下一篇:我国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