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与银行业监管的关系(2)
2017-08-18 06:50
导读:二、当前银行业审计监视中存在的题目 银行业的外部监视自1983年政府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基本就由政府审计机关承担,至今已有20年的发展历程。自《审
二、当前银行业审计监视中存在的题目 银行业的外部监视自1983年政府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基本就由政府审计机关承担,至今已有20年的发展历程。自《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固然依法加强了对金融业的审计监视,并在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完善金融法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作用,但从金融审计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题目。 (一)审计监视范围不能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对银行业的审计监视主要是在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中进行,随着我国银行业多元结构的形成,这种监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安全的需要。目前,从股权结构看,我国银行业可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国有独资贸易银行(四大贸易银行);第二类是国有股份贸易银行(国有资金控股的贸易银行,包括光大银行、银行等);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住房信贷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第四类是外资银行。贸易银行多元结构的现状,要求外部审计的客体应包括以上所有四种类型的贸易银行。而目前我国《审计法》规定,对银行业的审计只涉及到国有贸易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而未包括外资银行等。审计范围的限制,不仅使审计监视作用受到限制,而且对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而言,在此方面未能实现国民待遇,与世贸组织的原则也不相适应,与监管方式和理念也不吻合。 (二)审计效率不高,技术落后 随着创新、金融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日益融合以及新技术的运用,特别是机与通讯技术的迅速普及和推广,促进了金融电子资金清算系统、柜台业务服务系统和金融信息治理系统等金融领域电子信息化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技术的,客观上要求审计范围、审计资料、审计对象的电子化程度不断进步,因此,必须加快发展和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步伐。但审计业务的处理还多停留在手写笔抄的阶段,电子化审计相对滞后,在对贸易银行的审计中,有些审计组无法完全银行电子网络来得到足够的经营信息,不能通过银行内部电子控制程序了解并检查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三)审计气力不足,职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 这主要反映在政府审计机关和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前者而言,主要局限于机构编制和职员限制,后者则主要是由于会计中介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造成。从全国审计职员的情况看,审计职员的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懂财会的职员较多,懂金融、、计算机等其他专业知识的职员较少,多数审计职员的观念还停留在查账本身的技术层面上,缺乏政策层面的宏观思维能力。 (四)法规制度中的不足 近几年银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在金融政策方面,修改和废除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六批金融法规,颁布了一批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发展,加速我国银行业国际化进程的政策法规;二是进行了体制改革,如成立大区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并推荐上市等改革;三是形成以国有四大贸易银行为支柱,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市场格式。随着审计外部环境的变化,《审计法》中规定的对银行业的审计范围、、方法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表现在:一是审计法律法规日益显现出滞后性,使审计的地位与其所承担的义务不对称,审计很难实施;二是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没有随着金融政策和金融体制的重大调整而修改,使得原有的审计法规、规章和操纵准则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能协调或不能衔接现象,给审计执法带来困难;四是审计法律法规形式比较单一,已经颁布的一些具体审计准则还存在不便于操纵的,使得审计评价、处理缺乏明确的参照,缺少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审计执法案例。 审计法规制度不健全,审计技术方法落后以及我国审计职员的知识结构不公道,这些原因制约了我国审计在银行监管、监视中的作用。
三、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发挥好审计监视在银行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