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化审计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责(2)
2017-08-19 06:03
导读:二、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职责的理论依据 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的职责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不仅符合审计机关职责定位,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二、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职责的理论依据 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的职责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不仅符合审计机关职责定位,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现实选择。
1 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职责符合审计机关的职责定位 首先,我国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作为政府系统内部的审计机关,政府审计的目的应该是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其作为社会公共治理者的责任,实现其公共治理的目标。政府审计的范围是以公共资源来界定的,只要使用和治理了公共资源,审计机关就有责任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全部或大部分地经营和治理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从这一点来说,审计机关就在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治理情况进行审计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就应该围绕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治理方面的题目对其开展审计,为政府服务。 其次,从审计的三方关系角度来看,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是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对国有企业进行监视治理的部分,属于治理者。它所开展的审计或者委托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都是基于治理权,为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和治理而进行的审计。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政府———这个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授权,代表所有者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与前者相比,审计机关开展的这种基于所有权的国有企业审计,克服了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所开展的审计独立性方面的先天不足,是真正独立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之外的外部监视约束机制,可以在促进国有企业进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从长远来看,审计机关作为政府责任内部监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开展的审计和其他为加强、改进国有企业经营而采取的措施,都是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开展再多的审计,都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审计不仅与它组织开展的国有企业审计不同,还要对它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须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才能实现,通过国有企业经营和治理情况来评价国有资产监视治理部分履行其监视治理职责的情况。从这一点上讲,强化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职责定位的内在要求。
2 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职责是现行框架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91条对审计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视”。这是对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的一个根本的规定。审计法及实在施条例都根据这条规定,对审计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责进行了细化。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发现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定审计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责。因此,不论政府对国有资产或者国有企业采取何种治理方式,审计机关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根据当时国有企业存在的题目,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式,有效地开展对国有企业的审计。
3 强化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审计职责符合国际惯例 综观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监管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政府审计体制如何,由审计机关负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几乎是国际惯例。例如,在美国,按照《政府公司控制法案》的规定,美国审计署要对政府全资公司和政府合资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署法制司、外事司、科研所,2004)。在加拿大,审计长公署作为议会的机构,按照《审计长法》、《财务治理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仅要对皇家公司开展财务审计,还要对皇家公司开展绩效审计,调查皇家公司建立的制度和经营治理的做法,是否能够为保护资产和有效地治理、经营提供保证。在法国,根据法律规定,审计法院对法国国有资产占51%以上的国有企业和接受国家补贴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治理审计,法国审计法院的20%的工作与企业审计有关。德国《联邦预算法》规定,德国联邦审计院要对部分执行联邦预算、治理联邦资金和物资、取得联邦资助、联邦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企业进行审计。还有澳大利亚、以色列、印度、韩国、意大利(审计年鉴,2002、2003、2004)等国家,它们的审计机关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这些国家之所以选择这种实践模式,主要原因在于,由独立性非常强的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可以克服企业和治理部分“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况,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国有企业审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