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思考(2)
2017-08-22 02:01
导读:(二)审计委员会的组建 审计委员会设于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高层次性为审计委员会有效进行监视提供了保证。此外,审计委员会能否切实履行其
(二)审计委员会的组建 审计委员会设于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高层次性为审计委员会有效进行监视提供了保证。此外,审计委员会能否切实履行其职责,还要取决于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人才。根据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建立委员会制度,确定委员人选时应留意以下几个(1)委员应由执行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委员人数多少应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委员会主席人选应获得证监会认可。(2)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很强的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和广泛的业务技能。西方企业就十分关注委员是否拥有贸易。或财务方面的工作经验。(3)委员会应对内部审计主管的任免有复核权力,并不需经行政董事同意,可直接向内部审计主管质询。(4)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正式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工作状况,对企业分歧现行为,可直接向董事会和股东汇报,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报告。(5)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获得较高的报酬。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制度会对其独立性有一定,也会对董事的积极性产生作用。为避免不利的影响;应在审计委员会成员聘任前,由薪筹委员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并通过,将报酬的形式。金额。发放办法形成决议文件并遵守执行。
三、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题目 1.审计委员会必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定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占多数,可以保证审计委员会从一种客观公正角度行使其职责,能够站在一种独立的态度做出正确的判定,而不受公司内部董事长期形成的内部习惯性思维的局限。内部董事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因此,鉴戒国际经验与模式,设计出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是首要解决的题目。 2.正确处理审计委员与监事会的关系。如何处理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这两个监视机构的关系,是关系到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题目。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监视和检查董事和经理行为等职责,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应当与监事会相辅相成,避免与监事会重叠或冲突;在监视公司治理当局的题目上应当相互合作,并为董事会提供可靠信息和公道化建议。在具体职责上,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和财务信息表露方面的监视职能,能够专司其职,成为股东监视职能的一个保证机制。而且,在董事会里设立审计委员会,将对上市公司的监视引进了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弥补了监事会只能提供事后监视的不足。监事会可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视职能,包括对董事会和高层治理者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视;对执行公司
规章制度情况的监视;对是否有违法现象的监视;其他危害小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利益行为的监视。从一定意义上说,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设委员会,也是监事会监视的对象。 3.完善公司上市制度,建立形成监视机制的基础。对公司的上市制度实行改革,形成上市——运行——退出等一套完整的制度,将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绩效与股东的利益切实联系起来,增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心程度,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增加对上市公司监视的需要,从而形成监视与反监视的博弈局面,使监视机制具有一个由市场形成的基础。因此,切实实行公司上市核准制和真正实行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4.完善证券交易制度,答应国有股自由流通。一股独大等股权结构不公道现象是造成监视难度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尽快解决一股独大的题目。造成一股独大的先天原因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由原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而证券交易制度不答应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自由流通,固化了一股独大的题目。除了完善上市制度,避免再出现新的一股独至公司外,改革现有的证券交易制度,实行同股同权,答应国有股和法有股的自由流通,是减轻并逐渐消化一股独大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