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职能的探讨(3)
2017-08-22 03:37
导读:(四)治理职能是内部审计所不具有的 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的治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
(四)治理职能是内部审计所不具有的 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的治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据此,不少人将治理回于内部审计的职能。 笔者以为,将治理职能回结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一是有失偏颇的,理由如下: l.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职能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治理责任,也就是说内部审计不同于治理控制。界以为:“治理控制的各个方面是将结果同标准计划作比较来解释出现的差异,并且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工作只是协助治理部分来比较和解释差异,而采取纠正措施则是治理部分要做的事。正如《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所提到的“治理层的职责是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所应采取的适当改进措施做出决定。高级治理层可能决定,考虑到本钱用度和其它原因,他们将不采取报告中指出的
整改措施,并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因此内部审计并不能参与到实质性的控制中往,只是对实施的过程或将要实施的措施提供评价性或建议性的服务,是对治理过程的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委托对本企业其他职能部分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视,对企业整个治理系统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因而,要求内部审计相对于其他职能部分来说是独立的,只有这样,审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保证,审计职员发表的意见、结论、建议的公正性才不会受到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机构就不能是企业治理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否则,内部审计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治理部分的制约,它的独立性将被严重削弱,也就无法以应有的独立身份往履行其监视职能,那么内部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怀疑,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2.内部审计为治理服务,并不意味着内部审计职员参加日常的经营治理。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治理活动,贯串于各项治理职能之中。日常的控制体现在各项业务处理程序上,由治理部分设计、具体治理职员执行,比如对经济活动的稽核、验收、复算、核对等等。内部审计职员不是某一业务岗位的治理职员,即未被授权从事某项业务治理活动。因此,不应参与业务控制程序的日常工作,应回避参与日常业务控制程序的实施,即使有时治理部分分配内部审计职员从事一些非审计工作,应当明确,他们不是在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内部审计也无权替换治理部分的权力和职责,也无权控制和指导具体的业务治理工作,对日常业务控制不负有责任。内部审计职员的责任就是就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向领导提供信息。而履行治理职能,则是指实际加进治理的运作过程,实施具体的治理行为,实施职员必然参与了治理,留下了治理的痕迹,发生了治理的效果。而内部审计部分所执行的是一种综合的监视、控制,它对治理的控制予以再控制,对治理的监视予以再监视。 3.内部审计能否促使企业加强治理,还取决于审计的质量和领导的重视程度。内部审计是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各项治理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来发挥其加强治理的作用的。内部审计能不能达到加强治理这一目标,一方面取决于内部审计的质量,即内部审计职员能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值得企业领导给予充分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企业的最高治理部分能否接受和采纳内部审计的建议。假如内部审计的有益建议被采纳,并促使企业治理迈上新的台阶,内部审计就为加强企业治理做出了贡献,相反,内部审计职员未提出有益的建议或这些建议未被采纳,则内部审计就没有起到加强企业治理的作用。
(五)服务、咨询、支持都不是内部审计的职能 服务只是内部审计设置的目的之一———服务于企业的经营治理,而咨询,又是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不能将两者上升为内部审计的职能。至于支持,支持只是通过实施审计,提出改进项目组织、进步工作效率、改善治理的途径,帮助项目组织者在合乎法规的条件下更公道地利用现有资源,顺利实现企业的目标。可见它们就更不能成为内部审计的职能了。 综上所述,本人以为,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具有监视和评价这两种职能。除此之外,现代内部审计还有诸如鉴证、治理。服务、咨询以及支持等项职能的提法,从目前看还处在探索与阶段,只属于上述基本职能的延伸,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内部审计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会以更多的新兴职能在经济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