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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2017-08-23 01:21
导读:审计论文毕业论文,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与原《审计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
与原《审计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主要体现在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及其治理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机构的账户、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封存有关资料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另外,审计机关还有权提请公安、监察等机关予以协助。  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治理系统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了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权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治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增加这两项权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普遍采用电子数据治理系统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的必然要求;第二,电子数据和相关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治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真实和完整;第四,《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的通知》等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检查电子数据及其治理系统;第五,国外审计机关普遍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及其治理系统。  审计机关在行使这项权限时,应当留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财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者审计机关要求的格式。  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治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嵌进在其他系统之中;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其他系统紧密整合在一个大的系统之中,相互调用数据;有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数据是由业务治理系统自动天生的。审计机关有权检查所有可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而不管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什么。  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治理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逻辑错误,是否能够防范非法修改数据,还应该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使用功能强大的审计软件可以导进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重新计算,天生报表,将二者产生的终极报表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治理系统存在的大部分题目。  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治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并严格保密。要检查电子数据治理系统,审计职员需要使用较高权限的用户身份进进该系统,任何一个误操纵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审计职员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假如确实需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检查,审计职员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向该系统中写进或改写任何信息。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治理系统时,可能涉及到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数据结构、软件程序等,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并严格保密。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增加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实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权限,这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监视,既是审计机关审计监视的重要内容,又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须手段。  赋予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私存的账户)的权限,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将***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其背后往往隐躲着挪用***等严重违法犯罪题目;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题目的通知》已经授权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按照现行规定,监察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都享有查询个人存款的权限;第四,部分外国审计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审计机关行使这两项查询权,应留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不仅包括正在使用的账户,还包括审计期间内曾用过的账户;不仅包括交易频繁的账户,还包括长期不发生交易的账户;不仅包括银行账户,还包括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审计机关不仅有权查询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开户日期、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销户日期、交易记录、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方账户名称等信息。  第二,为了防止审计机关滥用查询权侵犯公民隐私,审计机关必须首先有证据证实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才可以查询该存款。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以为,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转进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分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正当理由,可以视为有证据证实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三,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机构的账户和***私存的账户时,应该执行严格的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账户,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正职)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此外,审计职员查询金融账户还应持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审计机关在查询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  第四,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私存的账户,负有保密义务。特别是在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账户时,该账户可能同时包含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通过查询该账户就获得了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在内的所有资料信息。对于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审计职员必须严格守旧秘密,不得表露,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审计职员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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