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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免除(2)

2017-08-24 01:08
导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行政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

  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行政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如审计机关工作职员在行使审计监视权时冻结被审计单位银行账产造成经济损失,被审计单位不服而行政诉讼胜诉,导致审计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一种公务行为而承担职务责任。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如审计职员以个人名义为被审计单位从事偷税避税活动的行为,就要承担个人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侵害财产为条件条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民法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中的罚款;刑法中的罚金、没收非法收进和非法财产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侵害财产为条件条件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条件条件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伤害为责任承担的;修理、重作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训戒是以人格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另外,根据审计者、被审计者和委托者责任的承担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穷责任;严格责任、较严格责任和非严格责任;单一责任和连带责任;共同责任和混合责任等。
  我国对CPA及事务所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以行政责任为主。鉴戒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审计责任应由现在的以行政责任为主过渡到将来的以民事责任为主,并相应明确其回责和免责的界限。
  二、审计法律责任的回责和免责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回责及其条件
  对法律责任的回结称回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审计法律责任的回责其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回责的原则。审计法律责任的回责原则应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责任法定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这是法律可猜测性的必然要求。如《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条款等。(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即国家的任何回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法律主体都有权拒尽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还有“罪行法定主义”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条款。(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伤害动作与被害人的伤势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贪污受贿与国家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等,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导致他人对自己财产失往控制或损失,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直接性与间接性。假如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区分主次,分别对待。如财务报表的虚假信息与股市行情上涨等多种因素,促使投资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考虑一果多困的因果联系题目。
  3、责任相当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如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与贪污受贿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要相适应。只有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就不能用刑事责任的方式往追究民事违法行为。当然,情节特别恶劣并触犯刑律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1998年7月1日,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表露虚假资产置换公告,并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列示相关的收益。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对粤海发展1998年中期报告出具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2000年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罚款10万元;并对签字会计师各罚款3万元。固然没有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但追究该所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是相当严厉的。假如追究签字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就显失公平公道原则。(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或损害种类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在刑事领域中,除考虑犯罪构成外,还要考虑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和从犯等情节。在民事领域中,还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收进、必要的经济支出等因素。(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即所谓“罚当其罪”、“罪责均衡”、“赔偿不逾额”原则,否则,不仅达不到恢复法律秩序和伸张正义的目的,还可能造成新的不公正事件。在责任相当原则中还应留意责任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要时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适当加重违约、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进步其违法、侵权本钱,从而抑制违法乱游记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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