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合谋的成因及治理防范(2)
2017-08-28 02:55
导读:(四)法律处罚力度不够,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力,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非常小,处罚时间还被严重滞后,会计
(四)法律处罚力度不够,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力,审计合谋被发现的概率非常小,处罚时间还被严重滞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等因素使得合谋成本很低,不足以对合谋双方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几乎没有风险的违规收益与极小的被惩罚的机会成本之间的严重不配比使其敢于合谋。刑事处罚本应是对舞弊者最严厉的惩处,但迄今为止,因会计舞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相关各方,受到刑事处罚者却是屈指可数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机制与制度的缺陷以及不严格的惩罚力度是导致审计合谋的重要原因,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了监管和惩罚的难度,而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和较轻的惩罚力度则纵容了不完善治理结构下的
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报告舞弊与审计意见寻租。
(五)社会诚信普遍缺失
经济制度唯一不能解决的就是道德风险问题,发展中国家道德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更大。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个迫切需要社会重视并且解决的问题,那就是诚信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人们之间缺乏长期的合作态度,人们往往只重视短时间内的经营业绩等,缺乏长久发展的眼光。契约诚信的普遍缺失成为现实,再加上制度方面的不合理,诚信方却反而可能成为利益受损者,这是非常无奈的一个事实。诚信缺失作用于证券市场与审计市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审计合谋成为双方寻求利益均衡的方式。
二、防范治理审计合谋的对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合谋是经营者和审计人员对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不是所有人都能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通过改革体制,多方进行干预等来达到防范治理审计合谋的效果。主要对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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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深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企业找到能够真正负责任、承担风险的产权代表者,以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还应该根据经营者的职业特点设计激励机制。激励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必须将经营者的待遇同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紧密联系起来,属于“高薪养廉”。精神激励则主要从价值观念角度来激发经营者有事业成就感,使经营者从社会尊重与认可中获得内在驱动力。同时,监事一定要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真正负起责任来。只有当公司依法合理地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并且能够真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时,才可以算是建立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这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动与管理当局合谋的情形。
(二)改革现行审计聘用制度
现行是上市公司由董事会提出聘任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这样一种聘用制度,个人认为应该将其改为由股东成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
招聘,而招聘的方式选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并支付报酬。这样做可以有利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的独立性,增加透明度,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预防并阻止审计合谋的发生。个人认为,对于国有企业,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从而减少审计合谋发生的可能性。
(三)提高合谋双方的违规成本
提高合谋双方的违规成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加强监管,提高审计合谋被发现的可能性。应该对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抽查,并能够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所有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都能至少检查一次,不过可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相关费用过多,为此需要浪费许多资源。但是权衡下,与审计合谋发生后造成的重大危害相比,这样做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