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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的制度安排(2)

2017-08-28 05:36
导读:三、完善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诚信及其配套制度建设。首先,鼓励诚信行为。讲究诚信往往就意味着高质量的审计。这样,一方面应由注册师行业监
  三、完善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诚信及其配套制度建设。首先,鼓励诚信行为。讲究诚信往往就意味着高质量的审计。这样,一方面应由注册师行业监管部分在每年年末对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然后对讲诚信,审计质量高的事务所给予全行业通报表扬,并为各事务所建立诚信档案,将其信用状况记录在案;另一方面,拥有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客户上市筹资应顺利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向银行贷款应能以较低的谈判本钱取得贷款。这样的具有信号传递功能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客户区分审计质量的高低,从而使客户愿意为高质量的审计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会给讲诚信的事务所带来更大收益、更多的市场份额,避免上述审计职业模型中的审计市场“劣质化”现象。其次,惩罚失信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分应公然谴责注册会计师的一般失信行为。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甚至参与造假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没收事务所违法所得并罚款、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或暂停执业甚至终身禁进市场等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迫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员不敢不讲诚信。  2.降低起诉注册会计师的门槛,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高院给出的四项前置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分做出生效处罚的案件进行,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而且的时效。所以,笔者建议取消此条前置条件,可以在行业监管部分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专门人士组成,负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一旦上市公司批露虚假信息,这个专门委员会就马上依据会计和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鉴定,由该委员会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依据,而不必等到行政或刑事惩罚之后才提起诉讼。这样将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醒注册会计师认真对待后续业务的审计质量。从赔偿责任上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道德风险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度之一就是团体诉讼,而在我国法律制度环境下,即便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其赔偿责任按消费者保***,通常是“退一赔一”,也远远低于国外同行,因此有必要采用团体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的每一个投资者都是被侵权的投资者,只要他们不明确放弃索赔权利,都是团体诉讼的成员,诉请事由对所有成员一样。这种诉讼一般由专业律师牵头召集并收集被告的违法资料,诉讼律师甚至代垫案件的受理用度。假如胜诉,从获得赔偿额中收取一定的诉讼代理用度,假如败诉,律师承担诉讼用度,也可同法院约定免交或少交。股东团体诉讼赔偿额度是全体股东的损失,通过一揽子解决,可以避免先起诉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起诉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进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有利于审计质量的进步。  3.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治理机制。行业协会在防止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上,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此应改革协会现行组织结构,强化决策机构对协会工作的及时监视及指导,扩大执业职员在理事会中所占的比重。建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如涉及纪律、调查、执业责任鉴定、注册、职业道德准则在内的各类委员会)、会及特别委员会,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及协会成员在日常决策及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监管制度(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制度、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检查制度、业务评审和专业辅导制度等),加大业务监管力度。  4.引进进步效率的安排,完善政府监管机制,进步审计质量。尽管行业协会的自律治理必不可少,但“代言人”与“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天生就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政府监管不可或缺。针对我国政府监管的现状,应处理好以下:一是要解决多头治理题目。笔者以为可以新建由各部分派员参加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或者在财政部内部剥离注册会计师监管职能,合并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但仍由财政部进行治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气力负责除行政复议外的监管工作,此机构在执法能力上必须高于中注协———必须具有政府监管部分的检查资格,配备精通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并拥有同职业组织、证券治理机构、法院和公众沟通的能力。  二是为使政府监管摆脱“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低效工作状态,必须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为此可以将竞争机制引进监管职员队伍,改变监管职员的官员任命制,逐步过渡到面向社会专业职员聘用制;同时完善监管责任制,包括公道设计内部组织结构,使各部分成为职能性或行动性责任中心;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将完成监管目标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另外可以按检查和惩处的工作流程设计完整、具体的工作规范,使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有具体程序可依。  三是引进公然批露制度,进步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会计市场监管部分的工作业绩和效率涉及面广,监管机构应该至少一年一次向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会计监管领导机构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监管目标的实现情况、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监管效率的评估指标等,并向新闻媒体公布。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起监察结果适时公告制度,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然化。  这样中注协的行业自律与健全的政府监管结合起来,必将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得到有效监视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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