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监视模式的国际比较和思考(4)
2017-08-28 05:45
导读:----------------------------------- 备注: ① 德日的与制度对两国公司股权的构成和证券市场的规模有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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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 德日的与制度对两国公司股权的构成和证券市场的规模有着决定性的。主要体现在A、对机构的管制较为宽松。B、对非金融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行为长期采取过于严格的监管。C、在信息表露方面规定不太严格。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德国,银行实际控制了德国上市公司近一半的股票投票权,而德国股市的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仅为13%(美国为58%)。
② 对德国的公然上市公司而言,三家或更多的银行通常每家控制其10%的投票权。一些产业企业也控制了较大的投票权。银行作为股东与其他持有股份的企业和持有大份额股份的家族分享权利。典型的日本大企业属于由产业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相互持有股票形成的企业团体。团体内(主银行,产业企业和其他几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通常占所有权的一半。
③ 金融机构的投票权不仅来自于它们直接拥有的股票,还来源于通过控制共同基金拥有的股票,最重要的是,来源于它们以经纪商身份代理客户存进银行的股票投票权。
④ 在最大的德国公司中,股东仅选举一半的监事会职员,雇员指派另一半监事。银行拥有委托投票权,它在为这些委托股票投票之前,要将它的投票意向通知客户,客户可以指示银行以不同的方式投票。但理智的冷漠使大多数股东没有提出这一请求,他们很少否决银行的提议。这使银行实质上控制了委托投票机制,决定着监事会中持股监事的人选。
⑤,我国的监事会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置的监事会;第二类是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59号令的要求,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采用的外派监事会;第三类是在2000年,国家实施财务总监委派的办法,委派财务专家对国有资产治理实施监视。这里讨论的只是第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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