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立法型审计体制改革若干题目的思考(4)
2017-08-30 04:49
导读:六、改革的程序公正意义 程序概念是与实体概念相互依存的。实体一般是关于事物的本质、职能、作用等内在属性的规定性,而程序是关于事物外在属性
六、改革的程序公正意义 程序概念是与实体概念相互依存的。实体一般是关于事物的本质、职能、作用等内在属性的规定性,而程序是关于事物外在属性的规定性[5].像立法权力(实体)和议事规则(程序)之间,公民的***权利(实体)和公民***权利的实施规则(程序)之间的关系就是实体和程序关系的体现。之所以要重视程序公正,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实体公正是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的,程序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只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实体的结果就便于达到公正。程序公正为我们熟悉立法型审计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人大监视的实体公正主要体现在反映人民监视意志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程序公正对于人大监视的意义在于,人大监视一旦依照程序进行,无论是程序参加者还是外界的什么气力,都难以左右程序的运行。随着程序过程向前推进,人大监视实体公正则一步一步地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中最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决策者和监视者的素质和如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资判定。针对人大对监视对象的了解和监视缺乏组织支持和有效方式的题目,进行立法型审计体制改革,对于人大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及时、正确了解国家财政资金的运用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和产生***的情况有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均可借助可信的审计报告实施法律所赋予的各种监视措施和手段,在完善人大监视程序过程中也就大大进步了人大监视实效。 同时,审计监视也可结合人大监视程序和手段,比如借助人大听证和质询制度,由监视对象、监视者和利害相关人进行公然质证和辩论,以透明、直接的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就更加保证了审计监视的***性和公正性,其结果也会大大进步审计监视的实效,从而使审计监视本身所赋有的监视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的实体公正得以实现。还有,在审计题目的处理与审计结果的表露上,由于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所以政府首长个人对审计工作包括审计题目的处理与审计结果的表露上有相当大的决定权,这其中难免就会受到个人意志和暗箱操纵等人为因素影响,审计监视的实体公正由此会受到冲击。而人大的工作方式是按***集中制原则所设计,个人无权集体有权,有时个人要对政府工作实施监视或者要对审计题目做出决定是不行的,要有常委会集体行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个人意志和暗箱操纵题目,以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七、改革与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 立法型审计体制改革会使审计机关失往行政处理权,因此有人怀疑改革后的审计工作效率。实际上,在立法机关设置审计机关本身就不是以进步效率出发的,而是从权力制衡原则出发,督促和保证政府行政机关能公正廉洁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行政权力。这也是任何国家设置立法型审计机关的普遍目的,其意义是深远的。另外,看效率,但更要看效果。改革后的审计工作尽管可能在人大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下似乎显得不如在政府体制下那么快速便捷,但在严格的程序控制下,表露与处理题目的过程是公然和有序的,实际效果反而会更好。程序公正实现的结果是相应财政错弊的减少。而在行政体制下,工作快速便捷的条件必须是掌权者或行政执法者自己首先能够客观、公正、遵法。否则,便会走上自己的反面:独断和轻率。而审计工作也会出现无序和人为干扰的状况。一些题目会久拖未决甚而不了了之。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厉以宁说过,“制衡即使降低效率,但也是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监视、制衡非但不会降低效率,还可以保证效率。”[6] 关于审计处理权,人们的争议也比较大。假如审计监视的主要对象是大量微观层次的国有,那么拥有处理权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就很必要而且也很重要。但假如审计监视的对象是政府及财政预算,那么审计有没有处理权就不是题目的关键(实际上审计机关也难以往处理了)。关键在于审计机关能否拥有足够的符正当定程序的调查权,能否真正地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往审查题目、弄清事实和暴露题目。假如能真正做到这点,审计工作就尽到自己的职责了。至于处理题目或如何处理,严格地讲应该是政治家们或审计报告利用者们的事,他们会根据法规上的、组织上的、惯例上的、行政上等方面的因素和标准对审计结果进行反映和处理。而人大对独立的审计监视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有利和有力保障。同样,对于人大来讲,重要的也不是往处理题目,它究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通过对审计所查出来的题目进行质询、听证、讨论、调查等公然化、透明化的程序以及使审计结果和利用社会化的方式,形成对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更全面的制约与监视的局面。这种对政府或有关责任人行政权履行状况给予的公然化评价,实际上就是人大最有力的处理题目的方式。这种方式关键在于它是程序性和透明性的,大大降低了暗箱操纵。 假如这样坚持下往,审计监视防微杜渐的作用就会慢慢显现出来。形成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效果后,审计机关才会真正从真实性和正当性审计中摆脱出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绩效审计上来,这种转移不是人为或强加所能奏效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