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履约问题研究(2)
2017-08-31 02:39
导读:三、我国的审计不履约、不诚信状况及原因 在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人之间的审计契约关系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的约束有重要的作用,审计契
三、我国的审计不履约、不诚信状况及原因 在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和审计人之间的审计契约关系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的约束有重要的作用,审计契约的违反方有被对方起诉的可能性,而对道德契约的违反则要面临舆论的谴责。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中,外部契约的约束使审计更加规范化,但注册会计师仍在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拥有充分的自由。 1、审计不诚信的表现 (1)被审计人诚信下的审计人不诚信。如果被审计人诚信,审计人不诚信,则审计人可能需要付出不诚信的代价。这种不诚信是建立在审计人“偷懒”的基础上的,被审计人的诚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审计人的不诚信,甚至使审计本身的意义降低。也就是说,如果所有被审计人都是诚信的,甚至可以不需要审计,因为被审计人提供的报表信息完全是公允的,符合公众利益,此时审计只是起到强化投资者信心的效果。 (2)被审计人不诚信下的审计人不诚信。如果被审计人不诚信,审计人也不诚信,可能的结果有两种:一是二者合谋,二是审计人有意不揭露被审计人的重大错报、漏报事项。对于前者,一般是审计人受被审计人的诱惑而与被审计人串通作弊。正常情况下,被审计人应负“管理责任”,审计人应负“审计责任”,所以一旦被审计单位破产,受损害的审计委托人及第三者均有可能向审计人要求赔偿,审计人将可能承担很大的经济及声誉上的损失,在特定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担解散或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退出”行业这一最大的代价。 2、造成审计不诚信的原因 (1)我国的审计委托人普遍缺失。在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的监督主要来自审计委托方,而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特殊,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由政府部门的官员来行使,由于官员的收入是固定的,他们追求的只是政绩最大化,经营失败的风险几乎不由他们承担,因此其也不可能真正履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的监督。而没有来自委托方的监督和压力,审计诚信的缺失就成为必然。 (2)我国的审计市场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市场集中度过低。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总可以找到愿满足其不当意愿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带有显著的地域性。我国上市公司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比例平均达到79.4%. (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人数逐年增多,但是真正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不多,这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致使一部分低素质的人有机会从事审计业务,从而也为审计舞弊提供了温床。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履约机制的分析 在独立审计契约中,我们将其契约履行机制分为自我履约机制和强制履约机制两部分。 1、基于审计方信誉资本的自我履约机制分析 审计方信誉的形成是审计方长期保持独立性和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结果。而正是这种良好的行为记录和履约历史情况,使得审计方积累了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和服务报酬的信誉资本。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审计方的信誉往往可以带来更多的市场份额、更高的审计公费、更少的谈判成本、更少的管制限制、较低的法律风险等。审计方一旦提供质量低下的审计服务就会损害其信誉资本,这不仅意味着可能遭致诉讼赔偿,而且还可能丧失现有的客户,并难以吸引新客户的加入,这在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惩罚威慑。 2、基于审计方物质资本的强制履约机制分析 在审计契约中,审计方的物质资本的担保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时,物质资本的此种担保作用,形成了对执业者行为规范的制约和审计质量的有效牵制,若审计方选择玩忽职守提供有瑕疵的审计产品,一旦对审计实质需求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实质需求方往往会寻求法律保护,这样审计方的违约行为将遭受法律的制裁,以国家权威为后盾的法院会以违约法律惩罚的名义将注册会计师的物质资本强制执行用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种依赖法律的权威与裁决来解决契约纠纷问题的履约机制称为独立审计契约的强制履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