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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2)

2017-08-31 03:06
导读:二、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 1、评估业务不专业。由于转制企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对企业资产清查评估不得不临时抽
二、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  1、评估业务不专业。由于转制企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对企业资产清查评估不得不临时抽调“人马”搞突击,而这些人根本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加之当时能参与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少,资质低,经验缺,对企业资产评估不按规定操纵。有些中介机构为了图省事,评估少规范,导致评估草率。  2、改制程序不规范。一些原主管部分过分夸大企业转制速度,放松标准,为动员和鼓励企业和经营者“吃螃蟹”的积极性,手续一减再减,条件一宽再宽,速度一快再快。有的人“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用原则做交易,对国家和集体资产少评、低估现象“睁只眼,闭只眼”,采取宽容、忍让的态度。  3、财务账目不清。少数企业在改制前财务不经过审计或不全面审计,不清查企业的往来,不核实企业的资产,弄虚作假,企业有隐形的账外资产。如有的企业将购置的小汽车、摩托车等珍贵商品只作用度列支而不作固定资产登记,甚至将这些资产处置后的资金转到账外,形成“小金库”;有的出于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千方百计压低企业资产,想方想法夸大企业负债,故意隐匿企业资产,借机达到以少量的“投进”获取最大的“回报”;有的企业改制时对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作实物登记。  4、资产评估不实。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一般由乡镇资产评估小组操纵,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确认。由于种种原因资产评估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对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对企业品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造成评估后企业资产低值、减值,无形资产无价值。  5、资产审批不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职员及有关主管部分出于种种原因,轻信企业或经营者的偏面和不实之词,未经有关部分的核准同意,擅自将一些企业应收款项作为不良资产(呆帐)给予核销,将一些应付款(有的实际上已不需要支付),也虚列帐目,同意支付,从而减少国家和集体资产。相关的部分为了使企业改制后能“轻装上阵”、“无后顾之忧”,对企业申报的损失额悉数审批,甚至对某些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坏账也大开“绿灯”,大开方便之门。  6、产权界定不明。由于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产权边界模糊、债权债务不清、产权回属含糊、产权责任不明。因此在产权界定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各方面不是想给企业“输血”,而想给企业“抽血”,都想分一块、占一股,形成了很多“名堂股”、“花样股”,变相减少了集体资产,给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带来难度。  7、产权交易不严厉。有的企业在产权出售或转让时,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对资产过多地剥离,或凭藉把握企业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而压价购买,造成了存量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的流失。  8、改制用度大。改制用度无章可循。招待费失控、办公用度、旅差费、补助费、电话费报销无节制,有虚假发票,白条列支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主管部分不执行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标准和重复收取用度,使改制企业“雪上加霜”。原因在于:一是改制经费开支、使用、治理等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二是改制是完全彻底转换产权关系,因此很多人视企业的资产为“唐僧肉”,且以为“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于是“借此机会”过来分享“最后的晚餐”。  三、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制目标应明确。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么作用,改制须解决什么题目,在改制前就应明确,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职工进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的市场经济主体。改制中,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组成。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也要参与市场竞争,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  2、产权界定要公道。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实在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化。原因是,若集体股占大股,那么乡村政权就会控制企业,又形成政企不分的情况。另外,集体股的股权又有谁来代理呢?所以,针对的情况,集体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股设置比例不能过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尽量将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量化给个人,避免由集体组织继续把握企业的控制权。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考虑到企业职工的长期积累贡献,有条件的企业应在资产评估后,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保证退休职工过往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原始投进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3、资产评估应客观。乡村集体资产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业改制中比较普遍,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达40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的奇缺产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因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应重视下列的处理: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程序由师事务所、审计所、和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二是评估要严格遵循公然、公正、透明的原则。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因而评估后的资产折股应通过公然招标,用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业经营者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为其低价购买企业资产。三是评估时应考虑到企业的无形资产。  4、手续需完备。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齐,应该予以完备。在其中要特别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完备:(1)股东亲身填写的股份认购书;(2)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3)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4)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终极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忽视了这一点,或在此“关键”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  5、审计监视需加强。应当对改制企业要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严防企业隐匿资产,逃债赖账。做到未从事清产核资、未落实债务、未进行财务审计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视,建立和健全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找出企业资产、财务治理的薄弱环节,有效地防止和遏制集体资产的流失,促进集体。  6、新企改制应规范。一是加强评估治理,进步评估质量。由于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缺少相应的可操纵性的法规,可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治理办法》进行操纵。要加强对乡镇评估职员的业务培训,进步评估职员的素质。对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要委托具有国有资产治理部分认可的有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质量。二是加强资产治理,履行审批制度。对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要按程序、按权限严格审批。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坏账、呆账核销时,要做到账销案存,特别要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把好资产损失审批关。加强集体资产的投进治理、存量经营治理和权益分配治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是加强市场治理,规范交易行为。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搞好闲置资产的公道活动。对“先售后股”和售租结合的企业,其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操纵,并做好产权转让、出售资产的回收和治理工作,回收的资金应由乡镇集体资产委员会治理。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出售,使集体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为集体资产的最佳优化组合和配置提供有利的条件。实行有偿使用,规范集体资产营运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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